承诺在法律上有效。
如果承诺明确表达了意思表示,对方也表示接受了,那该承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的订立,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方的承诺无法成立合同,必须要有另一方的承诺才行。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承诺的撤回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
2、以通知的形式体现;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3、承诺的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因为一般来说,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
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4、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民法典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承诺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其义务;
3、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而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就可以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
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双方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2、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3、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承诺生效的条件如下:
1、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承诺必须由受到要约的人来作出;
2、承诺必须要向要约人作出;
3、在内容上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这是构成一个有效承诺的核心的要件;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