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1、对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2、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在一般的合同订立过程中,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交换的信息都作为商业秘密来处理。这些信息可能是很有用的,也很有价值。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当事人均可以使用这些信息。
买卖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订立的主体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两人或以上;
2、买卖合同订立时应依法进行,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
3、当事人必须就协议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协议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5、当事人具备签订合同的合意;
6、签订了合同且双方已签字、盖章。
以下情形不适用电子印章: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是基于国际PKI标准的网上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相当于网上的身份证,它以数字签名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权威认证有效地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帮助各个主体识别对方身份和表明自身的身份,具有真实性和防抵赖功能。与物理身份证不同的是,数字证书还具有安全、保密、防篡改的特性,可对企业网上传输的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和安全的传递。
第一,合法原则。订立集体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遵循合法原则。所谓合法,主要包括订立程序和合同内容合法两个方面。集体合同订立程序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签字、登记等各个环节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集体合同内容合法,是指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不等于照搬法律规定,而是指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应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订立集体合同只有遵守合法原则,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集体合同当事人,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不存在隶属关系。
第三,协商一致原则。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协商是我国处理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也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当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申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第四,当事人义务对等原则。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不论是企业的义务,还是工会及全体职工的义务,都表现为对等原则,即一方在从对方履行义务中得到利益的同时,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1、首先应特别注意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上对方名称和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保持一致,还应注意公司的样章的名称和营业执照上的一致。
2、一般而言,合同上会要求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此应确认在此处签字的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有人,则应特别注意该人员是否有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且应把授权委托书、合同书及个人的身份证明放在一起保管,以保证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3、应注意签约方的资信状况,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4、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涉及到对方人员签字的地方(如验收单上)都要注意签字方的身份,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字可能会变为个人的行为,最好在涉及到对方签字的地方都加盖公司的印章加以确认。
5、如果签约方为个人,应特别注意落实个人身份,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及资信状况,最好是以钱款两清的方式来交易,以避免风险。
确定委托代理合同履行地如下:
1、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按照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2、采用送货方式的,以送货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送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理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式送货的,以送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的除外;等等。
合同订立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在实践中,合同订立也可以分为协商和签约两个阶段。
签订合同应该注意以下方面的事项:
1、明确合同主体,必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2、注意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3、注意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验收方式,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4、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