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观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且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必须害及债权,可能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者完全不能实现。
二、主观要件: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恶意。
合同标的额不包括押金。标的指的是标的物,也,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品、金钱、义务、均可以成为合同的标的物,额是数额,也就是物品的价值,金钱的数目,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1)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负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债权人领取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已付款未进行登记,一般双方均已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只有签名录像,合同也成立。
合同履行注意事项有:
1.注意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
2.企业换人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3.付款方式一定要可靠;
4.验收如果有异议要及时提出;
5.合理行使不安抗辩权;
6.解除异议及时提;
7.对方违约及时止损;
8.诉讼时效内必须有动作。
仓储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是:
1、需要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
仓储合同中要求有双方当事人、有合同标的以及规定保管费。同时不能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