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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人看过2024-01-24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125人看过2024-01-24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接触前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协议解除在大陆法系统称为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无解除权的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同时同意,共同意愿),以第二契约解除第一契约,使契约的效力消灭(就是把你们的共同意愿作为第二契约)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一,称之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同时保留给双方当事人。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协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在于:是否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
  • 116人看过2024-01-24

    解除合同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

    一、合同的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民法典》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的协议解除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 120人看过2024-01-24

    (一)约定解除条件

    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种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关系。

    (二)法定解除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

    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2、拒绝履行,即在合同履行届满之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

    3、迟延履行,即另一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不完全履行,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 129人看过2024-01-24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般说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二、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

    三、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关于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的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 118人看过2024-01-24

    1、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115人看过2024-01-24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 120人看过2024-01-24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119人看过2024-01-24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毫无限制。行使解除权会引起合同关系的重大变化,如果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长期不行使解除的权利,就会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因此,解除权应当在一定期间行使。

    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比如,如果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事由可以在一个月内行使解除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一个月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须继续履行。

    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谓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确定,作为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收到催告后尽早通知对方是否解除合同。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间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 132人看过2024-01-24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商业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情况下,视为要约。

    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商业广告表达了希望和收到广告者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且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一经相对人承诺,广告发出者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商业广告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它不含有可能订立的合同的全部必要条款,收到广告者也就无法进行承诺;另外,收到广告者人数众多,若都能据此承诺,并要求收到广告者受同样的履行约束,则有可能出现广告发出者难以履行情况的发生。只有在商业广告本身内容具体确定,同时广告发出者表达了收到者不需要与之进行进一步的商谈即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与商业广告对应的广告是悬赏广告,我国《民法典》未对之性质进行明确届定,理论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见解。悬赏广告是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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