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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人看过2024-01-24

    订约欺诈,指订立合同时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订约欺诈中欺诈者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陷入错误,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而仍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因此获得利益的目的,也包括使第三人因此获得利益而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

    2、要有欺诈另一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欺诈行为既可是积极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可分故意陈述虚假事实的欺诈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欺诈。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就是虚假陈述,如将劣质品说成优等品;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负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的。

    3、受欺诈方签订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如果。只有当欺诈行为使他人陷于错误,而他人由于此错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而与之签订了合同,才能构成受欺诈的合同。

  • 122人看过2024-01-24

    企业应当:

    1.建章立制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要建立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和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对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机构和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要进行《民法典》培训,特别要对企业的经营人员和管理层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合同意识,掌握民法典律制度,并自觉地运用到企业的经济活动中,使企业从被动地应付和处理合同纠纷转到主动地预防合同纠纷,而增强企业的应变﹑发展和竞争能力,避免经济损失。

    2.要把好合同签订关

    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发生歧义和误解,对资金数额巨大﹑工程承包﹑产权交易等抵押合同和生产经营合同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和鉴证手续,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完备性。

    3.要强化履约意识

    合同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通过建立合同档案和合同报表制度,及时总结企业合同管理中的经验教训,提高防骗反诈能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适时运用撤销权﹑变更权和不安抗辩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对违约行为要及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合同欺诈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损失,并请求有关部门予以打击。

    总之,企业应当把依法治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竞争力和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有机的结合起来,强化企业合同管理,树立“外讲信用、依法经营;内讲制度,依法管理”的企业形象,才能使企业获得持续稳健的发展。

  • 119人看过2024-01-24

    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欺诈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目前社会上许多企业管理混乱,为了扩大企业业务量,给许多业务员分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由业务员根据情况签订合同。

    而业务员签订的合同往往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另外有的业务员为达到个人目的,利用空白合同将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使用空白合同的欺诈人往往即实施了对合同签订方的欺诈也对加盖公章的企业进行了隐瞒。这种合同欺诈一般方法简单,欺骗性大,但只要提高警惕,是很容易识破的。

  • 133人看过2024-01-24

    一、合同当事人虚构主体资格或冒用他人名义实施合同欺诈。现今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不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营业登记便以法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采取“挂羊头卖狗肉”手法,冒用一些公众比较熟悉的大企业、大公司的名义进行欺骗性交易,更有甚者从他人手中高价购买公章、营业执照、证明文件等成套手续进行诈骗。

    二、合同当事人虚构合同标的骗取财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市场供求关系的波动,虚构市场紧俏物资,趁机买空卖空,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然后巻款逃匿。

    三、合同当事人以“货到付款”方式骗取货物,然后以低价卖出,侵占他人的财产,给供货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行为人抓住一些当事人急于销售产品的心理,以高于产地价格大量收购积压物资,承诺“货到付款”。一旦货物到手,又以低于产地价格抛售,携款潜逃。这类作案人员一般采取多人联合作案,事先周密安排,一旦到手,立即人去楼空,无一人踪影。

    四、合同当事人采取“钓鱼式”骗取巨额财产。一些当事人首先履行部分合同,表现一种守法经营的假象,当确认合同相信对方无担心、无警惕心理时,在短期内需求大量货物,只要收到货物后便音信皆无。

    五、合同当事人采取虚假财产、权利担保,骗取财物。部分当事人伪造产权手续,制作虚假会计、审计账目,以虚假财产向金融、单位提供担保,骗取贷款、货款或财物;一些当事人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将其财产反复抵押担保,骗取多个当事人的财物。

    六、合同当事人利用虚假广告等传播手段制造虚假供求信息,发出要约引诱,以鼓吹发财致富途径、寻求货物销路、推销专利技术、提供技术服务,或寻找合作、联营伙伴等方式,骗取中介费、质量保证金、定金、预付款、货款、技术服务费等。一些发财心切的善良群众被其蒙蔽,交付各种费用后,才发现竹篮打水一场空。

    七、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条款为欺诈手段骗取财产。合同的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交付对方当事人违约金或补偿对方经济损失等。有些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行骗就故意制造条件或是设法在合同中订立对方极有可能违约的条款,以骗取所谓的违约金或其它损失补偿。

    八、合同当事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有信誉的商标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往往代表着特定商品的质量。有些企业或个人故意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作为合同标的物,使对方对己方商品产生信任感而订立合同。这种行为从《商标法》角度说,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使用权。

    九、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设置陷阱。有人利用加工承揽合同,通过对定作物质量标准、验收方法的合同条款的苛刻要求,使当事人达不到“质量要求”,从而骗取当事人的保证金、定金。部分当事人以技术转让为名,将一些所谓技术秘密转让给他人,骗取技术转让费、培训费、材料费。

    十、合同当事人以其他方式进行合同欺诈。

  • 114人看过2024-01-24
    无效。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假文凭同某经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欺诈行为,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违背了用人单位的真实意思,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因劳动合同无效,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了,经济补偿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 119人看过2024-01-24

    1、如果签的合同是假的,并且是一方故意造成的,就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如果构成犯罪的,按刑事案件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118人看过2024-01-24
    对于企业间假买卖真借贷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通常认定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且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163人看过2024-01-24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

    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 143人看过2024-01-24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里讲的中止,是指暂时停止,而不是永远终止履行合同,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当事人一方必须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不能无根据地怀疑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合同的一方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如:特定的标的已经灭失或转移、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对方所属国家因发生战争或政府实行封锁禁运等,都有可能成为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

    ②一旦对方提供了适当履行担保时,暂时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应继续履行合同。适当担保,是指银行或其他担保人担保,给付履约保证金(定金),抵押担保等。当对方提供上述形式的担保时,即可认为是适当担保,中止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根据《劳动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 119人看过2024-01-24

    委托人死亡的,一般情况下,委托合同终止。委托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信任为基础,为人格专属的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与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否取得互相的信任还是未知数,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出现,法律规定在这些情况下,委托合同可以终止。

    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即使有死亡、破产及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发生,委托关系仍不消灭,有此约定的,当然依照其约定。例如,委托律师诉讼,委托合同可以约定,不团委托人死亡而停止代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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