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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人看过2024-01-24
    未结算工程款是否是到期债权,要分具体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已届满或结算条件已成就,这种情况下,未结算工程款可以说是到期债权。
    第二种情况: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还未届满或结算条件还未成就,这种情况下,未结算工程款只是未到期债权。
    第三种情况:合同没有约定的结算时间或结算条件,这种情况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未结算工程款还属于未到期债权。据此,通常情况下未结算工程款是否属于到期债权,需要看是否符合合同结算约定,具体结算条件而定。
  • 252人看过2024-01-24
    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挂靠行为涉及挂靠方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名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单位与挂靠方之间的实际施工关系等,“一刀切”的解决办法或许并非最为妥当,不管是从保护善意发包人、维护合同关系稳定、惩戒出借资质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基于促进施工资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的考量,都要求谨慎对待挂靠关系中所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 160人看过2024-01-24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单位要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工程的施工工作,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施工,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136人看过2024-01-24
    无效。一般情况下补充协议不能涉及主合同约定的主要标的物不能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修改。如果要对主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其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事由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正常的变更或建筑面积等的变化就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签证来进行。而工程建设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而补充协议只是主合同的补充约定不能代替主合同所以只签订补充协议是无效的。
  • 249人看过2024-01-24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方合同违约之后乙方要能够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去追究甲方的责任,只要乙方能够勇于追究责任,就可以获得该有的赔偿。
  • 230人看过2024-01-24
    三年。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可以通过一定的主张权利行为得以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200人看过2024-01-24
    中标后签订合同时间期限为30天。所谓中标,即指投标人被招标人按照法定流程确定为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对象,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中标的,应当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188人看过2024-01-24
    1、工程中标方没有签合同,招标方和对方协商签订合同;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100人看过2024-01-24

    签订合同时合同必须双方签字的。合同是需要双方签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 137人看过2024-01-24
    1、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2、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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