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合同事务
  • 147人看过2024-01-25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主要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但现代的合同义务来源多样化,导致违约责任概念的改变。传统合同法认为仅仅只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才能称为合同义务。违反约定的义务才是违约责任。

  • 130人看过2024-01-25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3)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等。

  • 137人看过2024-01-25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 147人看过2024-01-25

    合同主体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果主体是自然人的,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 136人看过2024-01-25

    后合同责任后合同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

    1、合同履行已经终止。

    2、一方当事人没有依法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4、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对违反后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主观上存在过错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其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于后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大体有强制协助、继续履行、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四种。

  • 144人看过2024-01-25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适用时应注意: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说明当事人已反悔,不能将调解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 122人看过2024-01-25
    1、承运人的留置权。
    2、承运人的提存权。
    3、收取承运费的权利。
  • 124人看过2024-01-25
    有。

    安全运输不但包含了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

    虽然旅客的这些情况大多不是由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但是作为承运人,如果其有能力对旅客的急病、分娩等情况采取救助,而对旅客的安危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是有悻于一般的善良道德风俗的,也是与合同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相违背的。

  • 152人看过2024-01-25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据此,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均能成为相应的合同的主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体而言,在我国,合同的主体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特殊情况下,集体所有制组织和国家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
  • 156人看过2024-01-25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定义

    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些都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先履行抗辩权的定义的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三、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