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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25
债权转让买受人的法律风险如下:
1、受让债务存有缺陷。因债务让与合同书与原合同书具备统一性,债务原来的缺陷随之迁移至买受人。借款人对转让人的任何抗辩,均可抵抗买受人。提议买受人可规定转让人对其转让的债务担负缺陷担保责任。
2、受让的债务困难重重。如买受人接纳了人民法院起效判决书项下的债务,但借款人失踪而没法建立债务;买受人获得转让债务时就已过诉讼时效而缺失了胜诉权或是借款人否定接到了通告,造成买受人债务不可以立即建立。因而,提议买受人在签合同前要调研借款人居所、资产情况等状况,并特别注意在合同书中确立承诺转让人须于合同书签署后xX日内以xX方式通告借款人。
3、债务的二重转让。因债务转让并不是规定公示公告,买受人将会必须担负转让人就相同债务反复转让别人的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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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25
债权转让生效条件如下:
(1)存在有效的合同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债权转让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转让无效。由于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债权是可让与的债权
包括依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达成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转让要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5)遵守法定程序
以上即是关于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以及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在债权转让中,涉及到的利益主体比较多,如果债权转让处理不到位,很可能使得某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在债权转让中没有通知相关主体,或者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转让等等。如果您不太注意,您的利益有可能有所损失,甚至会出现一些纠纷。为了避免这些麻烦事的出现,建议您在进行债权转让时,首先需要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根据您的情况,指导您具体该怎么做,提醒您要注意哪些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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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25
债权转让的常见问题如下:
1、必须是合理合法有效的且不可违反社会发展集体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以便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那样会损害国家金融纪律,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债权,要是转让失效债权使买受人损伤,转让人还应赔付。
2、转让不能更改债权的內容
债权內容要是变更,视作造成新的负债关联,不具有转让特性,必须有统一性。
3、债权的转让必须通告债务人。
法律规定,债权的转让须通告债务人,不用征得债务人同意,可是需通告到债务人。
4、债权转让必须遵循必须的程序和手续
通常合同的签署要是被告方志愿只能但针对法律规定根据国家准许的合同,不能随便转让给别人,不然转让沒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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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人看过2024-01-25
债权转让的风险如下:
1、针对表见让与的风险,让与人在未如数收到受让人对价的情况下,不向债务人送达债权让与的通知,这样也可以防范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风险。
2、受让人对债权让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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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人看过2024-01-25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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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人看过2024-01-25
债权转让人的法律风险如下:
1、转让的债务应该是合法合理的,具有可转让性且不可违反社会发展集体利益。若因特定身份关联产生的债务、从支配权产生的债务、被告方承诺或法律法规不可转让的债务均不可转让。将会造成转让失效,转让人将会必须对买受人担负损害赔偿义务。
2、债务转让不可更改债务的主题思想。债务转让仅仅行为主体上的变动,若存有债务类型、总数、债的特性、限期、履行地和执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违约责任等主题思想的变动,则将会被评定为非债务转让,转让人将会必须担负因而给买受人导致的损害。
3、债务表见转让。当债务人将债务转让通告借款人后,即便转让协议未创立或未起效,但借款人应用场景对通告客观事实的信任而向买受人清偿债务,该执行依然具备法律认可,转让人无法再向借款人认为支配权。提议转让人到未确定转让协议创立并起效的状况下,先不向借款人签收债务让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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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25
企业合并的效果有三: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括承受。
企业合并属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的一种。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法律关系的新当事人,出让人的权利义务完全转移给新的承受人。
(二)公司的变更。
(三)公司消灭。
在此特指被吸收公司消灭。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吸收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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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25
合同承受的效力有三:
(一)合同承受的效力首先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
(二)因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承受人得对抗原合同当事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
(三)根据我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该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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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人看过2024-01-25
企业合并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分类结果不同:
(一)根据合并前企业的市场关系可以分为水平合并、垂直合并和混合合并。
1.水平合并(也称横向合并)。
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原来属于同一个行业,生产同类产品。
2.垂直合并(也称纵向合并)。
合并企业的双方或多方之间有原料生产、供应和加工及销售的关系,分处于生产和流通过程的不同阶段。
3.混合合并。
同时发生水平合并和垂直合并,或者合并双方或多方是属于没有关联关系产业的企业。
(二)根据按照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其中一家企业将另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吸收进自己的企业,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企业在合并后丧失法人地位,解散消失。
2.新设合并。
创立合并是指几家企业协议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
3.控股合并。
控股合并指一家企业购进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出资证明书,且已达到控制后者经营和财务方针的持股比例的企业合并形式。
(三)根据合并的动机可以分为善意合并和恶意合并。
1.善意合并(也称友好合并)。
善意合并是指被合并公司同意合并公司提出的合并条件并承诺给予协助,由于合并当事双方均有合并意图,而且对彼此之间情况较为熟悉,故此类合并成功率较高。
2.恶意合并(也称敌意合并或强迫接管合并)。
恶意合并是指合并企业在被合并企业管理层对其合并意图尚不知晓或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被合并企业强行进行合并的行为。
(四)根据合并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现金合并和股票合并。
1.现金合并。
现金合并是指由合并方支付现金,以换取被并公司的所有权。现金合并方式可表现为用现金购买资产及用现金购买股票。
2.股票合并。
股票合并是指合并公司采取增加发行本公司的股票达到合并目的。可表现为股票换取资产及用股票换取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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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人看过2024-01-25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合同承受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
这是合同承受的首要条件。如果合同为违法合同,则自然不可能发生合同承受;如果合同已无法律效力,如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也没有合同承受的必要。
(二)承受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由于合同承受的内容既包括权利,又包括义务,因而只有对于双务合同才会发生合同承受的问题,单务合同只能发生债权让与或者债务转移,而不能发生合同承受。
(三)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关于合同承受的合意,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的规定,并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
(四)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由于合同承受所转移的内容既包括合同权利,又包括合同义务,因而合同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未经对方同意,合同承受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