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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人看过2024-01-25
    能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多样的,但依其性质来说,可分三种:
    (一)法律行为
    债的移转可自毁长城为而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债的专须有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才一,因此,依合意发生的债的专为最见的现象。债的移转也可因单方法自毁长城为发生。
    (二)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百发生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在法定移转时,一般只能是概括专,即债权债务为财产的一部分移转于他人承受。
    (三)法院的裁决
    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移转,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移转为裁判上的移转。
  • 135人看过2024-01-25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也可以因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如我国法律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由此,基于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对于新的房屋所有人仍然有效,这并非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合同承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合同承受。
  • 115人看过2024-01-25
    公司分立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分立成功必然要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
    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2.股东身份及持股额的变化。
    由于公司的“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股东的身份也可能随之发生变化,即由原公司的股东变成了新公司的股东。就留在原公司的股东而言,虽然股东身份没有变化,但在原公司的持股份额却可能发生变化。由于公司分立一般要导致原公司规模的缩小,因此,随着股东和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剩余股东对公司持股份额必然会有所增加。
    3.债权债务的变化。
    随着公司的分立,原公司承受的债权债务也将因分割而变化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债权债务。
  • 153人看过2024-01-25
    移转有以下特征:
    (一)债的移转为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债的的主体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不论是债权人变更还是债务人变更都为债的移转。债权人一方变更,债务人一方不变的,为债权移转,又称为债权让与;债务人一方变更而债权人一方不变的,为债务移转,又称为债务承担。若因债权人一方或债务人一方所参与的债都发生债权发生债权主体或债务主体变更而发生人的债的移转,则为债的概括移转。
    (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
    债的移转仅为广义的债的变更中的主体变更,因而债的移转并不改变当呈人的义务关系,即债权与债务并不改变。所以移转与债的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不同。变更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与标的发生改变,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无改变。
    (三)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债的移转既是债权债务主体的变更,就必以债权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债的发生是指原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便产生债的关系。债的移转就其受让人来说,因也是在自己原不享有债权或不承担债务的情况下而新取得债权或承担债务,因此也可以说是参加了债务,但该债权债务并非新发生的,而是原来就已存在的。所以依债的移转而成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可称为债的继受主体,而非债的原始主体。
    (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债的移转引起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出现。债移转后的债权债务与移转前的债权债务保持其同一性。因此,债的移转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又称为债的更替、债的更新,是指在原合谋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新债以代替原债。
  • 152人看过2024-01-25
    从不同的角度,可将企业分立业务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企业分立后组织形式的变化,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存续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另行注册登记。
    存续分立与整体资产投资有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从原企业中分离出一部分资产另行设立一家公司,原企业继续经营。
    2.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则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这种分立形式较少,除非被分立企业的名称已无保留的必要;或者是因为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规模、性质等方面发生变化,使得它难以保留原有的名称;也有可能是企业希望通过分立重组,脱胎换骨,树立全新的企业形象。
    (二)按照企业分立时股权变化情况,可以分为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和让产扩股式分立。
    1.让产分股式分立。
    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业务分部等分立出去,设立新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按比例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能保持不变,后面一种情况可能出现于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远远大于注册资本。
    2.让产赎股式分立。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业务分部等分立出去,设立新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3.让产扩股式分立。
    让产扩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业务分部等分立出去,设立新的公司,新公司的股权可能是按比例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也可能是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
  • 122人看过2024-01-25
    债权债务转移必须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1、债权人转让权利、债务人转移义务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债权人通知对方或者债务人经对方的同意后,转让行为即生效力。但是对有些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有效,债权人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合同转让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
    2、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主要是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合同,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有效,需要国家审查这些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因此,这类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有关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改变合同内容当然也不能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如果有关部门未予办理批准或者登记等手续的,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已批准或者登记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不需要去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的批准和登记等手续,当事人就不必再去办理。也就是说合同成立时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并不意味着权利转让或者义务转移时必然也要办理相应的手续。
  • 145人看过2024-01-25
    能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多样所,但依其性质来说,可分三种:
    (一)法律行为
    债的移转可自毁长城为而发生。在一般情况下,债的专须有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才一,因此,依合意发生的债的专为最见的现象。债的移转也可因单方法自毁长城为发生。
    (二)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法律的直接规定百发生的移转,称为债的法定移转。在法定移转时,一般只能是概括专,即债权债务为财产的一部分移转于他人承受。
    (三)法院的裁决
    债也可因法院的裁决而发生移转,此种原因发生的债的移转为裁判上的移转。
  • 134人看过2024-01-25
    公司合并的主要程序如下:
    1.参与合并的公司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2.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3.合并各方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处理债权债务事宜。
    参与合并的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 141人看过2024-01-25
    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是企业的结合,由两个以上的单个企业结合成为一个新的整体。参与公司合并的公司种类在我国未作限制,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参与合并。
    公司合并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在公司合并中采取哪一种形式,由参与合并的当事人自行选定。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于其中之后形成的合并,这种合并形式是一个公司存续,其他被吸收的公司消灭;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设立一个新的公司,这种合并形式是参与合并的公司均归于消火,而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 140人看过2024-01-25
    债权债务转移时的形式要求如下:
    债权人转让权利、债务人转移义务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债权人通知对方或者债务人经对方的同意后,转让行为即生效力。但是对有些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有效,债权人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合同转让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主要是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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