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越代理权代理,即指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所以,根据代理合同授权的范围,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即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2、无权代理,即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
(一)事终控制,即合同履行终一旦发现对方有逾期付款或其他违约行为,就应及时采取对应措施,以免延误时机。
(二)事后补救措施,一旦发现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及催讨有困难,应分析对方拖延或拒付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无理拒付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进行诉讼。
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后又达成了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能变更对仲裁的管辖。
当事人协商决定:出现了合同争议后,将合同争议交由某一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这样的合同约定就是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约定目的在于,合同如发生争议,将合同争议交由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来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合同履行完毕能变更的情形如下:
1、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
2、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
加盟合同只能终止不能终止。在加盟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具备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的可以终止。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