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只盖了公章、没有签字,如另一方已签字、盖章,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居间合同是需要盖公章的。因为盖公章的行为是代表中介公司对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行为,同时还要特定行为人的签字才行,如此所签订的居间合同才是有效的。在同一份居问合同中,委托人一般只有一个,有时也有两个。有一个委托人的居间合同称为双边居间合同,有两个委托人的居间合同则称为多边居间合同。
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部或者施工单位的工程处(工程队)对外签订的合同往往盖有工程项目部的章(有些是项目部技术专用章),由于工程项目部、工程处等是施工单位的职能部门,并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此类合同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除非项目部、工程处(工程队)在签订合同时有施工单位的明确授权或者事后得到施工单位的追认。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合同往往因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表见代理而认定为有效。
合伙人协议的注意事项如下:
1、合伙前要清理自身账目,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
2、约定好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3、约定好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4、订立合理的债务制度。
具体而言:
第一,确定合伙之前的准备。
1.合作前,清理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将来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万一发生争议,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
2.认真审查对方的资本实力。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在检验对方的诚信。在合作中,如果对方实力不强但以实力雄厚的面目出现,不但增加了风险,也容易发生争执。
3.拟定合作协议。合伙协议写得越清楚、越明白,对合伙人彼此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
第二,签订合伙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各个合伙人应该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者监督的权利。
第三,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利润分配与双方的权利义务。说明分享利润和承担损失的方式以及具体事务的承担,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支出的计算。
2.投票权和决策权。一般而言,各个合伙人有同等的投票权,这在涉及企业重大事务时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
3.合理的分享利润权。比如说明在合伙者即使生病或者休假也有权利分享利润,但须作出一定的时间限制。这通常也是引发争议的重大问题,需要在合伙协议中列明。
4.撤资的条件和处理办法。比如当合伙人离开公司时,或者合作公司解体时,每个合伙人的资本份额如何估价,如何处理等问题。
5.订立合理的财务制度。最重要的是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会计准则达成协议或让可靠的会计人员从事这一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事情。对于不参加实际经营的合伙人,尤其要坚持这一点。
合同的必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例如,瓷砖有很多品牌,每个品牌也有不同的型号、花色、大小等,如果购买瓷砖就必须详细约定。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支付方式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式、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