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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5人看过2024-01-01
    不一定。在人们的印象中,合同往往是与合同书联系在一块的,认为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实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是多样的。除了书面形式以外,还有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并且,法律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除了常见的合同书以外,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订立合同的方式。
  • 235人看过2024-01-01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二者具有以下区别:

    1、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3、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撤回、撤销不同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承诺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


  • 172人看过2024-01-01
    1、收购方刊登《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
    2、流通股东有权在要约收购期内进行如下操作:
    ①正常买卖交易;被收购公司不停牌,可以正常转托管;
    ②对所持股份进行预受要约申报,申报确认后不能卖出;
    ③预受要约申报确认后如须卖出,应解除预受要约后再卖出;
    3、只要没有成功申报要约收购,可以正常转出。
  • 161人看过2024-01-01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1、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 131人看过2024-01-01

    (1)提存物的所有权从提存成立之日即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

    (2)自提存成立之日起,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务人移转到债权人;

    (3)提存期间,提存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4)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5)自提存成立之日起,不论债权人是否提取,均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相应的债务消灭;

    (6)债务人实施提存后,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7)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负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

  • 137人看过2024-01-01
    不是。
    起诉解除合同是属于民事诉讼,与要约是没有关系的,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起诉解除合同是提起民事诉讼。
    要约作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126人看过2024-01-01
    1、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2、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 133人看过2024-01-01

    是。提存权: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种制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提存保管物的条件为:

    (1)仓单持有人无正当理由在仓储物储存期间届满时,不提取仓储物;

    (2)保管人催告仓单持有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而不提取;

    (3)提存须依法定程序,如果保管人违反法定条件提存仓储物,属不法的提存,应负赔偿责任。

  • 131人看过2024-01-01

    一、合同主体不明晰

    合同中应首先填写甲方、乙方的名称和联系方法。此处应注意一个细节,很多公司只盖一个有公司名称的章,您必须要求装饰公司将内容填满,并进行核对。您还应注意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名称,是否与合同最后盖章的公司名称一致。

    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修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二、监理概念模煳

    合同中规定了可以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消费者即甲方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的活动。“监理人”是指取得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监理事务所或单位。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工程监理人,其身份是独立于装修公司之外的。

    有些家装市场承诺可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监理,其对装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是否有效及其作用还有待商榷。

    三、书面文件不全

    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有些装饰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装修合同时,这些书面文件不齐全,给以后进行家装工程带来了隐患。

    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四、权利义务不清

    合同中规定了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应做的工作。对于消费者来讲,尤其应注意合同中规定的下列几项:为确保建筑物安全,不能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果拆改原建筑物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的,应负责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果在施工期间,该居室仍被消费者部分使用的,消费者应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项工作。

    在不妨碍施工队正常作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随时对工程的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五、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目前在装修工程的实际履行中,增加施工项目的现象很多。一些装修公司开始有意把报价做得很低,然后在开工后逐步增加,让消费者无法再找另外的装修公司,只好同意他们的要求,使得最后的装修总价远远超出初始报价,所以消费者在合同签订时,如果经过多方了解,再自己将所支出的费用结合居室面积及施工项目是合理的前提下,对工程项目变更应谨慎。

    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材料供应不做确认

    鉴于装修材料品牌及价格等因素,目前大部分装修公司都建议消费者选择“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即合同中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施工。那么在材料供应上,双方都应负一定的责任。消费者有义务按约定提供材料,并请装修公司对自己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并办理交接手续。

    装修公司无权擅自更换消费者提供的材料,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更换、补齐等补救措施。而对于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消费者应进行检验,一旦装修公司有隐瞒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约定标准的材料施工的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重做、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

    七、工期延误没有规定

    如果出现工期延误问题,消费者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的:工期延误的原因是由于合同中第八条第一项的原因,即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及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在消费者即甲方确认的情况下,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种情况是乙方不承担责任的: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由乙方即消费者负担,工期顺延。

    第三种情况消费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违约责任中规定的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应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

    最后一种情况是因装修公司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装修公司应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

    八、质量标准不清楚

    九、工程验收不细心

    验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同中规定:“如未办理验收手续,消费者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消费者负责。”这意味着如果未验收,消费者就开始使用装修房屋或入住,一旦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因装修现场的破坏使质量问题责任不易界定,装修公司可依据此规定免除责任。

    因为装修工程很多项目在短时间难以发现质量缺陷,除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外,还应约定如因装修公司的原因发生质量问题,装修公司应负责完全修复。不能完全修复的,根据质量检验证明装修公司应负责赔偿损失。

    十、争议解决办法未约定

    家装消费者在发现装修质量有问题时,应及时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但大多数消费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现争议后的解决办法。

  • 172人看过2024-01-01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避税签假合同可能会涉嫌合同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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