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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6人看过2024-01-01

    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还能撤销。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所以,只要符合合同可撤销的条件,即使履行完毕,也可以要求撤销

  • 338人看过2024-01-0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动产送货上门的,送货途中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动产自提的,回途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当事人约定在特定地点交付的,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后,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4、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完成了交付,风险转移给了买方。

    5、出卖人依照相关规定将标的物予以提存的,指依法提存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 122人看过2024-01-01

    其一,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委托人要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其二,行纪合同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为公民或法人,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未经法定手续批准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或公民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不能成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而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各类民事主体之间均可建立委托合同关系,对委托人、受托人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

    其三,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委托事务。在前一种情况下,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 134人看过2024-01-01

    两者的区别如下:

    (1)买卖合同只有少双方当事人,而居间合同是买卖双方以及居间人三方当事人。

    (2)买卖合同是买方与买方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无论是签定合同或者购房款的支付均在双方之间完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代替委托人完成合同的履行,无需当事人自己完成。

    (3)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仅表示有购房的意向,后者是直接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如果买卖合同没有签定,居间协议自然就解除了。

  • 139人看过2024-01-01

    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也就是无权代理。

    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客观表面上也没有足以使他人相信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而表见代理是行为人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产生的民事行为。

  • 126人看过2024-01-01

    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二、一方或双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指当事人原有行为能力而后来因某种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丧失行为能力。

    三、若当事人是企业的,则该当事人破产。已破产的企业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委托关系应终止。

  • 139人看过2024-01-01

    1、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的就要履行,当没有出现中止履行、合同终止的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就需要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不得中止。

    2、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129人看过2024-01-01

    订立借款合同的资格审查如下:

    1、审查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审查借款人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3、审查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 133人看过2024-01-01

    1、行纪人在委托人不支付报酬时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并有权就该委托物优先受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20人看过2024-01-01

    可以。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该物。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是行纪关系中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从事购销、寄售等行纪业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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