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其他情形。
提存的法定程序如下:
1、债权人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2、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一般情况下,合同签约主体和合同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但也有例外,有的合同约定的权利或义务指向第三人,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由第三人履行合同。
未订立合同但是双方均已实际履行的,也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所以,未订立合同但是双方均已实际履行的,也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方伪造签字合同不成立。合同的成立必须首先满足一个必要的条件,即双方必须达成协议。根据合同成立的禁止性规定和必须满足的条件,伪造签名确定的合同首先不符合成立的法律条件,因此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伪造合同属于合同欺诈。伪造合同的一方使用合同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合同上签字的真实性。
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恶意谈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应当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这个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如谈判中发生的费用,还应当包括受损害的当事人因此失去的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1、未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原材料的消耗定额问题。若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的,为了防止承揽人在工作中浪费定作人的原材料,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规定承揽人使用原材料的消耗定额。要求承揽人本着经济节约原则使用原材料,如果超过原材料消耗定额的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