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退股需要分情况考虑。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但在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确认名义股东具有股东身份,承担股东责任,认定名义股东对公司以外第三人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不能以双方的约定对抗第三方,从税收的角度看,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税事项,不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股东,都应认定为纳税主体。
一、股东出资后不能随意退股的。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以达到退股的目的:
1、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按照章程原本应该解散,后通过修改章程继续存续的。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或者户籍资料证明,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四)数个继承人中如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及其他继承必须的文件。
(五)出资证明;
(六)股东名册;
(七)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