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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0人看过2024-01-27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关系:

    1、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诉讼,该诉讼结果直接归属于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62人看过2024-01-26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这就明确了股东有权转让出资,至于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不受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不购买转让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这里要明确两点:公司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是完全自由的;如果股东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但不是每个股东的同意,只要全体股东的一半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仅有否决权,还有购买转让出资的义务。如果他们不购买,他们将被视为同意转让。这里既限制了股东转让出资,又让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有了出路,从根本上肯定了转让出资的权利。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出资的权利。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其作用是维护公司的合作因素,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在同等条件下,实现这一权利的前提是先买,而非绝对优先受让。
  • 406人看过2024-01-26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只要股东在成立公司前自愿签订合作协议,不违法,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协议就有效。各股东应严格遵守协议,认真积极履行协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 138人看过2024-01-26
    1、股东名册与股东资格取得的关系是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2、虽未在股东名册记载,但能以其他证据如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等证明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应认定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
  • 133人看过2024-01-26
    1、若为隐名出资者对外转让股权,需首先确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确定办法和依据如前述;若并不具有股东身份,则转让合同无效;如具有股东身份,则需要分情况对待。
    2、受让人继续隐名,则需要与显名股东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若受让人需显名,则需要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然后完成转让。
  • 166人看过2024-01-26
    1、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2、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同时,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主要是指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
  • 154人看过2024-01-26
    1、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通知后,既不表示同意转让,也没表示要优先购买。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决定转让给哪个股东,转让多少股权。
    2、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事项,其他股东应当在30日内答复: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超过一半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不同转让一半以上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或者购买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合股权转让。
  • 148人看过2024-01-26
    1、只要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明确约定实际出资和实际享有权益,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认可,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应予以确认。
    2、隐名股东虽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与名义股东有合法有效的协议,其股东权益也应受法律保护。
  • 143人看过2024-01-26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背道而驰。
    2、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工商登记中不记载隐名股东的姓名,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股东地位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
    3、在显名股东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股份有被法院冻结的可能性,此时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
  • 205人看过2024-01-26
    1、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股权凭证的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分红请求权。
    4、要求临时召开股东大会或自行召集。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监督检查公司财务的权利。
    7、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权利。
    8、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9、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申请公司重组的权利。
    12、对公司经营和查询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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