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的前置审批及相关手续
(一)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参考法规1)
(二)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包括增加)时,必须经有关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的评估结果应作为变更股权的作价依据;(参考法规1)
(三)股权转让款(无论是自有的还是购汇)以外汇汇出需经外汇局批准。
二、股权转让后的登记及企业变更手续
(一)企业股权变更的登记机关为原登记机关,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股权变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参考法规1)
(二)外方投资者转让全部股权后,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由外商投资转为内资);(参考法规1)
(三)税务登记发生变化,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参考法规2)
(四)如果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下,需补缴因“二免三减半”带来的优惠和其他任何税收优惠;(参考法规3)
(五)变更外汇登记
在进行股权变更完成后,需得向公司所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是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契约的基础上成立共同经营关系所形成的某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主体。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其组织形式,因为合伙企业以其不同的组织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而且,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偷税漏税构成刑事犯罪的话,由股东承担刑事责任,缴纳罚金·。
1、即以公司股东是否参与进行判断:我国法律对公司偷税漏税实行双罚制,处罚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当公司偷税漏税时,如果公司股东就偷税漏税参与了,则与公司成为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即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罚金,情节严重触犯我国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参与并且不知情,那就没有责任。“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需要根据公司偷税漏税的目的来确定的。一般的偷税漏税公司法人代表会受到处罚,股东和财务不会受到处罚,如果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那么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处罚。
3、作为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即不知情,则无需为公司的经营后果承担任何责任。法人代表担主要责任
1、合伙协议是属于合同的一种,合伙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要依据合伙协议的具体内容和签订人的情况而定的。
2、符合以下条件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1)合同主体的情况。合同的主体是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年满18周岁,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正常成年人。未成年人如果签订的合同是纯获利的,并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合同主体意思的表示。如果签订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是被迫签订的,则合同无效。
(3)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在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则无效。
(4)如果是签订合同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