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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人看过2024-01-27
    1、公司法第27条
    2、可以用货币估值的技术,如知识产权等,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不能估值的无法作为出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53人看过2024-01-27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糊,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 142人看过2024-01-27
    1、对公司应承担的出资义务
    ①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③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④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⑤如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出资抽回,以及迟延出资的情况,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并赔偿延期出资的损失,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⑥有关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如公司发现所出资的实物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格(或章程所定价格),公司有权要求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且可以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⑦对于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存在权利或物的瑕疵,致使财产价值显著降低或公司无法实现此财产价值时,公司也有权要求出资股东补足差额,并要求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对已出资股东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交纳出资。
    在股东代表公司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可一并要求未出资股东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对于违约金的归属,依据相对性原则,未出资股东是违反了与其他所有股东的约定、所致的惩罚性责任,当然违约金应当归其他全体已出资股东共同所有,而不是归起诉的股东一人所有。
    3、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①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承担无限责任
    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瑕疵出资,致公司实际资本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认为该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出资人之间为合伙关系。如公司的资产不足清偿对外债务的,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如股东瑕疵出资如抽逃出资后,公司实际资本额达不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则所有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②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填出资致公司实际投入的资本达不到注册资本,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如企业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由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③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如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确定价额,公司股东应在投入公司财产的实际价额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差额范围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④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了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出资人抽回,公司空壳运转,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股东应在所抽逃的资金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 124人看过2024-01-27
    股东的义务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 158人看过2024-01-27
    公司减资时应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否则,如果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减资时怎么保护股东的权益减资按股东减少的出资比例是否相同,有等比例减资和不等比例减资两种类型。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行使权利是股东同等权的基本表现,股权是按份额行使的财产权,任何未经股东同意而改变股权比例的行为都是对股东财产权的侵害。股东同等权反映在减资中,要求每一股出资应减少的数额相等;在返还资本的场合,每一股出资应返归的资本相同,在免除缴付出资义务的场合,每一股应免除的出资额也相等。在不等比例减资时,不同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之间减少的出资或免除的出资义务是不相等的。
  • 118人看过2024-01-27
    1、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 184人看过2024-01-27
    1、民间所谓“入股”多数是指与他人合伙。合伙主要是与人的合作,因此对合作伙伴的人品、信誉、能力、资源、管理和组织水平等方面应当有比较充分的了解,最好是对合伙事务的管理与运作有共同的志向和目标,性格上也要能基本合得来。此外,还要注意合伙事务的盈利前景如何。如果已经成立合伙组织,应当考察此前是否有亏损,是否外债未了结等等。如果是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伙企业,加入合伙后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是个体户,可不经工商登记,但至少应当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
    2、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入股”,需要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验资、签署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申请工商变更登记,程序比加入合伙更加复杂。
    3、入股方式主要有资金,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有比例要求)或其他可以评估的财产。可以以技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技术秘密等),不动产(土地、房屋、店铺等)、动产(资金、机动车辆),价值经过评估或者所有股东认可后获得相应份额的股权。公司法规定资金占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
  • 170人看过2024-01-27
    我国公司法中有规定,是允许将股权奖励给员工的。但对于转让员工股权的事宜是有条件限制的。主要包括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还有转让的股权的份额以及转让的时间等。还有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员工要注意和公司签订确切的股权转让合同。具体如下所述:
    《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年内转让给职工)。
  • 198人看过2024-01-27
    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 141人看过2024-01-27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
    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6、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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