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也是一种融资方式,是以其股权为质押物而成立的质押关系。股权质押是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而且股权质押是会有一定的风险的。那么股权质押有什么风险呢?
概况起来,主要有: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这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我们知道,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比如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诸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事务参与权已毫无价值,实现质权几乎不可能了。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应该是中性消息,是公司缺少资金进行融资的一种行为。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股份质押一般体现出公司的现金流不足,也表现出公司短期内需要资金经行项目经营以及投资。一般情况理解下,股价下跌是大概率的。但由于市场有主力的存在,股价的走势不能常规化理解,更多的是利用心理从而进行人为操作。
反担保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以上共个民事主体,各主体的法定住所、身份证号或法定代表人
以及所持股权详见附件一)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地址):
主债务人(丙方):
法定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反担保质押的事项为第种。
[1](投标保函)乙方应丙方请求,为丙方参加项目投标而提供金额为______万元(大写:)、编号为合国建年保函字第号的《投标保函》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甲方愿意为乙方因提供上述保证而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乙方作质押反担保。
[2](承包商履约和低价风险保函)乙方应丙方请求,为丙方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提供金额为______万元(大写:)、编号为合国建年保函字第号的《承包商履约和低价风险保函》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甲方愿意为乙方因提供上述保证而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乙方作质押反担保。
[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函)乙方应丙方请求,为丙方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而提供金额为______万元(大写:)、编号为合国建年保函字第号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函》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甲方愿意为乙方因提供上述保证而承担的保证责任,向乙方作质押反担保。
第二条反担保质押合同标的
2.1质押标的为甲方成员在丙方投资形成的全部股权(占丙方全部股权的%)及其派生权益(以下简称“出质的股权”、“质押的股权”或“质押股权”,质押标的详见“质押权利清单”)。
2.2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
第三条反担保的质押率和质押担保范围
3.1本股权质押的质押率为%。
3.2反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1)乙方为丙方向债权人代偿的款项;(2)上述代偿款项自代偿之日起至追回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乙方的追偿费用(含诉讼费、差旅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4)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逾期担保费。[page]
第四条甲方承诺:(1)出质的股权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非争议、非负债财产;(2)提供的与出质的股权有关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3)甲方成员中的法人单位已经通过合法有效的程序批准,同意本次反担保股权质押。
第五条相关材料的移交
5.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移交如下材料:(1)提供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证章的《公司章程》原件,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应进行修订并提供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验证章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2)载明本出质事项且加盖丙方印章的丙方股东名册复印件;(3)丙方股东会同意甲方股权出质的决议。被担保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表决。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甲方成员中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5)甲方成员中法人股东同意批准本次反担保股权质押的文件。
5.2因办理本合同约定的质押登记费用由丙方支付;如乙方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公证,丙方应予办理并承担公证费用。
第六条质押期间,非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和丙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出质的股权及其派生权益。
第七条权利的实现
7.1在乙方根据向主债权人出具的保函承担代偿责任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将质押的股权折价清偿,否则乙方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的股权,并优先受偿。
7.2处分上述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丙方继续清偿,直至乙方的代偿债权得到全部清偿。
7.3甲方如要求采取其它方式清偿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7.4乙方为丙方提供担保的担保期内,如出现乙方代丙方代偿部分债权,乙方有权提前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行使质押权。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超过乙方已代偿金额的部分,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用于为乙方未解除的担保责任作反担保,或用该价款交存乙方作为保证金,用于为乙方未解除的担保责任作反担保。
第八条本合同所设立的质押担保具有独立性,不因相关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相关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或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方拥有的丙方股权出质记载于丙方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丙方股东名册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或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有关机关留存份。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丙双方对本协议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签章及签字)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年月日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质人:(简称甲方)
质权人:(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编号为:[]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币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两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币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深圳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深圳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
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或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
签订地点:年月日于。
1、质押物选择的风险
目前国内对股权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放开。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由于企业运作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高、市场监管严格,并且在权利转让上有法定的登记机构,成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担保品。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缺少合理的质押登记机构,从而加大了法律维权的难度。而商业银行以股权质押发放的贷款中,大多数质押物标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进行资产保全时容易产生法律纠葛,从而影响到债权的顺利实现。
2、股权质押的设定风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没有向股东出具股东名册;即使出具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的公示力、公信力不强,对质权人也缺乏有力的保护,出质人有必要采用股东名册独立第三方登记托管,不过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做出规定。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由现有的工商登记体系中的股权登记来实现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本来,工商登记系统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但由于担保法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生效,工商局没法突破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然而,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只是工商局的副本,且经过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也明确了股东名册的内容,公司有义务将自己保管的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与工商局的登记事项保持一致,且以工商局为准,工商局的股权登记应当涵盖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的法定记载事项。
3、出质股权的管理风险
担保公司作为质权人接受贷款企业的股权质押后,实际可以行使包括经营决策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当然行使权利的唯一目的是企业的正常经营),以了解并掌握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降低担保风险。
万一贷款企业出现坏帐,担保公司必须处置股权求偿。因此,在临近贷款到期前一季度,担保公司须密切注意贷款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若发现可能出现坏帐,要作好处置的准备工作,如与战略投资人、风险投资人以及产权交易所等沟通、协调等。
可以。
1、股权可以质押给个人。但是被质押的股权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并且出质人和质权人需要依法达成质押协议,并申请办理股权的出质登记。
2、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
在股份代持结构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上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主要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执行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执行请求(提出执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1、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清偿所欠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其余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不足清偿的,按照比例分配。
2、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