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而最大股东股权质抻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东把他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一般来说股权质押并不一定是坏的,这是一个中性名词。必如公司在需要现金时,可向银行用股票质押贷款,用贷来的款完成项目,这本身可能是有利的。
但通常公布此类消息时短期内会导致股票下跌,所以有人也把它归入利空的消息范畴。
1、质押物选择的风险
目前国内对股权质押,在政策上还没有完全放开。作为出质物的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由于企业运作相对规范、信息透明度高、市场监管严格,并且在权利转让上有法定的登记机构,成为业界普遍接受的担保品。而非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缺少合理的质押登记机构,从而加大了法律维权的难度。而商业银行以股权质押发放的贷款中,大多数质押物标的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在进行资产保全时容易产生法律纠葛,从而影响到债权的顺利实现。
2、股权质押的设定风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没有向股东出具股东名册;即使出具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的公示力、公信力不强,对质权人也缺乏有力的保护,出质人有必要采用股东名册独立第三方登记托管,不过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做出规定。因此,对有限责任公司,由现有的工商登记体系中的股权登记来实现股东名册的独立第三方托管。本来,工商登记系统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具有很强的操作意义,但由于担保法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生效,工商局没法突破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然而,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只是工商局的副本,且经过工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也明确了股东名册的内容,公司有义务将自己保管的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与工商局的登记事项保持一致,且以工商局为准,工商局的股权登记应当涵盖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的法定记载事项。
3、出质股权的管理风险
担保公司作为质权人接受贷款企业的股权质押后,实际可以行使包括经营决策权在内的相关权利(当然行使权利的唯一目的是企业的正常经营),以了解并掌握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降低担保风险。
万一贷款企业出现坏帐,担保公司必须处置股权求偿。因此,在临近贷款到期前一季度,担保公司须密切注意贷款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若发现可能出现坏帐,要作好处置的准备工作,如与战略投资人、风险投资人以及产权交易所等沟通、协调等。
股权质押期间不可以变更股东。股权质押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在质押期间股权不能转让,而不能转让的股权肯定不能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质押期间不能转让主要是为了维护质押权人的利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票质押是股票市场上非常普遍的现象。当一家公司的大股东或主要股东缺钱时,他可以用公司的股票作为担保,向银行,证券等机构贷款,这就是所谓的股票质押。股票质押对于公司股东来说是一种正常的融资方式,好坏并不重要。不过,股票质押背后的原因以及股票质押之后后续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还是会对股票的价格走势产生巨大的影响。
假如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者主要的股东将股票质押之后,股票价格一直在下跌,甚至出现了跌到平仓线的情况,在这个节点上,质押股票的股东如果没钱补仓或者还钱的话,放贷机构就有权将被质押的股票强行卖掉,以避免出现股价跌破平仓线的情况,从而带来巨大的损失。被迫平仓,对股价走势不利。由此可见,股票质押背后的原因和可能的结果,即使可以是正面的,也需要很长时间才能体现出来,而短期内可能是负面的,当然也未必有什么影响。无论如何,在投资股票的时候,我们还是需要特别注意那些质押率较高的股票,因为质押股票的比例越高,可能说明公司面临的困难越大或者大股东变现的意愿越强烈,因为无法还钱而被迫平仓的风险就越大。这类股票会不那么让人放心,股票质押对股价走势的负面影响更大。
不是,股权回购并不一定引起注册资本减少,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导致持股比例变化。减资必然引起注册资本减少,但股东之间股权比例不一定会变化。只有公司本身依法回购股东所持股权才会引起减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简单理解被质押的股票解除质押是好事。对持股者来说是利好,说明还清了券商的欠债,股票被返回了。
股权解除质押到底是利好还是利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辩证看待此问题:
1、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过高,容易导致平仓风险,对股价存在利空的可能。
一般财务状况健康的控股股东大概率不会选用激进的质押比例,退一步来讲,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过高,很有可能是因为用尽了其他的融资方式,可选用的融资手段已不多。如股票价格下跌触及平仓线,控股股东需及时追加担保品,过高的质押比例容易出现“无票可补”的情形,假使又碰上控股股东流动性紧张的局面。
此时出资方将进入平仓处置程序,平仓中的巨量卖单将逼迫股价进一步下跌,股价下跌又将引起另一个出资方的股票也触及平仓线进入违约处置程序,又一轮的巨量卖单使得股价加速下跌,进而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股价将应声下跌,将造成“跌跌不休”的负面影响。
2、控股股东质押比例较低或其他非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情形,不应过度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融资是当前资本市场常见的做法,股权质押由来已久,2024年6月沪深交易所推出场内股票质押业务以来,股权质押变得愈发普遍。根据沪深交易所数据,截至2024年11月,场内股权质押待购回融资金额已达到1.58万亿元,股权质押占比超过10%(已质押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公司已达到1733家,占全市场上市公司数量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