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甲方(质权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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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乙方(出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电话:
鉴于甲方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的人民币伍佰万元(¥500万元)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甲方担保权利的实现,乙方自愿以自己所持有的*************有限公司92.32%(¥846.3944万元)的股权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质物
1.1质物是:乙方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92.32%(¥846.3944万元)股权及其派生的所有权益。
1.2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项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所收益。
第二条主债权和反担保范围
2.1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有限公司和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约定的主债权,担保金额为主合同项下规定的贷款本金即:人民币(下同)伍佰万元整(¥500万元整,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为12个月,从2024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以借款借据记载的日期准)。
2.2质物反担保范围:甲方代偿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甲方垫付的费用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质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找律师网费用、通知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提存费及应纳税金等)。
第三条质权的存续期间
3.1质权的存续期:自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第四条出质人声明及保证
4.1乙方的质押行为已经过珠海市文彩艺术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
4.2乙方保证在签署本质押合同之前,从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被查封,并保证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保证对质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无争议的处分权,签约时抵押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甲方的他项权利、租赁、托管或共有等情况。
4.3乙方保证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它任何原因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有损甲方质押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书。
4.4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作删节、修改或补充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不影响或侵犯甲方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
4.5乙方保证珠海市文彩艺术品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东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不对公司章程做任何修改,若因特殊原因必须修改,则乙方必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修改。
4.6乙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签署后,配合甲方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本质押合同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五条质物的处理
5.1乙方同意在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本付息义务而造成甲方代偿时,甲方可依法通过协商、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质物及其派生的权益,直至清偿本金、利息、复利(含孳息)、展期保费及所需支付的诉讼费用、找律师网费用、通知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告费、通知费、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提存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限
6.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其他
7.1乙方已认真阅读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各方另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质押登记部门一份,各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7.3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需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质权人)(公章):乙方(出质人)(签字和指模):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2024年月日签约时间:2024年月日
解散公司要有法律规定的事由,符合相应的事由(公司经营严重困难等)后,要求解散公司的主体还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持股比例,打倒上述两个条件后,才可以要求司法解散。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解散,那么可以在达到上述条件后要求法院解散。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股东纠纷,可以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如果是确认股东资格的纠纷、股权转让等纠纷的,可以去公司住所地的法院报案。如果是股权继承纠纷的,则可以去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法院报案。
2、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股权质押担保属于权利质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包括: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质权保全权。
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有如下情形的,可以起诉要求公司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必须存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该客观情况通常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自然条件变化、企业迁移、被兼并等情形导致原劳动合同履行条件不再存在。
2、用人单位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先本着使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在协商变更不成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3、用人单位依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方的变化只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公司股东的变化并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并非公司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合法理由。
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条件如下:
1、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僵局;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等途径解决;
4、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