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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从法律关系上看, 是股东在替公司打官司这么一种特殊的关系。
  • 129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被告: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较广,任何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侵害人,均可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清算组成员以及其他任何人。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利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原告股东的利益。
  • 128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集体诉讼的区别如下:
    1、被告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是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而股东集体诉讼的被告是公司本身。
    2、目的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而股东集体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股东本身的利益。
    3、胜诉后利益归属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公司,而股东集体诉讼胜诉后利益归属于股东。
  • 130人看过2024-01-30
    隐名股东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相对于以股东私益权为目的的直接诉讼而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制止损害公司的行力。但因为股东行使的是本应由公司享有的诉权,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该诉权谋取私剃,损害公司名誉、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法律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加以限制。就股份有限公司,能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而且上述股东必须在起诉时以及起诉期间持续持有该公司的股份。
  • 133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行为的范围: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都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可诉范围。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 172人看过2024-01-30
    股东代表诉讼时效:
    1、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主体范围与被告实施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类型密切相关;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不同类型,将决定股东代表诉讼应当适用何种诉讼时效期间。
    2、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主体范围,不仅应当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清算组成员等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其他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交易相对人或侵权行为人等公司外部人员。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根据具体的侵害行为类型与诉讼请求,确定适合何种诉讼时效期间。
    3、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一般情况下,适用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法律对该等侵害行为与诉讼请求另行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应当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4、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根据被告的类型确定,即由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等公司内部人员实施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的,股东以其为被告提起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点起算。由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实施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的,股东以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点起算。
    对于公司内部人员和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共同作为被告的,应当区分情况,公司内部人员提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点起算;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抗辩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时点起算。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往往是根据诉讼代表主体的范围来进行决定的, 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属于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的,那么可能适用时效有所不同。
  • 182人看过2024-01-30
    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的,而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败诉的,由公司承担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承担。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157人看过2024-01-30
    股东出资违约可以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因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出资违约的股东显然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所以股东出资违约可以提出股东代表诉讼。
  • 123人看过2024-01-30
    公司清算期间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在公司解散但未成立清算组的情形下,股东如认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直接向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请求;在原法定代表人怠于起诉时,方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若清算组已经成立的,由于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的职能类似于公司董事会,因此可首先向清算组提起书面请求。
  • 144人看过2024-01-30
    股东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如下:
    1、产生原因不同。
    股东的权利虽然多种多样,但总的来说,股东的权利可以分成两大类:股东的个人性权利和股东的共同性权利。股东个人性权利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单独要求并实现的权利,诸如分配权利、认购股份的权利、要求记录其投票表决的权利等。股东共同性权利则是指股东根据与公司成员之间的契约而享有的、能够对公司事务和事项作出决议的权利。
    2、诉讼目的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虽然公司和股东个人都是侵害行为的受害者,但公司是直接受害者,股东个人是间接受害者,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但也间接地维护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个人是侵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是纯粹为了自身的利益,而非整个公司的利益。
    3、诉讼被告不同。
    股东直接诉讼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即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诉讼归属不同。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至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即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互相分离的。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代表诉讼中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应当归于公司,而非原告股东。倘若原告股东败诉,则不仅由原告股东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而且该案的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不仅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的机关亦不得再就同一理由为公司提起直接诉讼;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股东所享有的形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质意义上的诉权是合一的,无论股东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于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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