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有如下情形的,可以起诉要求公司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必须存在“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该客观情况通常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如自然条件变化、企业迁移、被兼并等情形导致原劳动合同履行条件不再存在。
2、用人单位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先本着使劳动合同得以继续履行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在协商变更不成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
3、用人单位依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根据法律规定,投资方的变化只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化,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公司股东的变化并不当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也并非公司可以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合法理由。
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条件如下:
1、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僵局;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等途径解决;
4、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召开董事会流程:
1、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时限。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日期和地点;
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不可以。公司注销之后,股东会就已不存在了。而公司注销的话都是有条件的,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才能注销。其中一条件就是有股东决定清算解散,这一步就已经没有股东一说了,当然法律也是没有特定规定不可以开会。具体如下:
1、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依法责令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