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优先购买权并不是必须要书面通知,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中的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经股东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在两个以上股东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足法律关于公司内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的程序性和公平性规定,以避免公司内股东之间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发牛冲突。同时,这一规范也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准则。
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目的就是保证老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是因为:
(1)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性质。其人合性要求公司股东之问具有很强的合作性。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为维系公司的人合性,赋予老股东优先购买权,以便其选择是否接受新股东的进入。
(2)保护老股东在公司的既得利益的需要。公司是老股东经营发展起来的,当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当优先考虑对老股东既得利益的维护,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委托人:x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本人系xxxx公司的股东,本人占有该公司xx%的股权,因拟以人民币xxx元转让上述公司的股权给xxx,兹委托xxx为本人的代理人,代表本人处理如下事项:
一、代表本人出席xxx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二、与x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办理公证手续;
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委托期限:从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xx年xx月xx日
如果投资者为外国个人,而中方这边也是个人的话,那么只能以中外合作的形式,可以注册为法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
外资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伙,外资独资)
1、需要确认你们公司的股东数量,分别都是什么性质的股东(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
2、其次中方自然人不可以和外籍自然人成立公司。
3、外资股东成立的条件,独资外籍自然人或者非自然人,中方企业和外籍自然人,或者企业,不可以都是自然人。
4、成立的流程和内资流程基本一致,就是多了一个商委的一个外资批复证明,其次注册资金多元化。
5、外籍人需要提供在中方的实际居住地址,提供公证处的公证书。
为减资而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的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计入回购当期的损益,而应相应调整有关的所有者权益项目。
(二)税法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企业为减资等目的而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不存在进行纳税调整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需将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
该项股权投资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资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同时,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在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时,应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该项投资是以自然人投资者个人的名义出资的,取得该项股权转让收益则不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收益,需要按照《个人所得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资金受让方不一样。增资的受让方是公司,转让的受让方是原股东。
第二,增资就是增加注册资本,而转让不会增加注册资本。
第三,增资后,新股东和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否一样,需要做另外的约定。而转让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一致,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
第四,增资需要开股东大会,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转让则是半数的股东同意即可,只需书面通知,不用开股东会。
第五,增资一般体现出公司的实力,告诉别人公司在发展。而转让一般体现在团队建设上,告诉别人我们又来了一个牛人。
第六,增资进来的钱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原股东需要交税。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
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2、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3、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
股权转让需满足什么条件?
股权转让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
2、出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3、取得股权程序合法
股权转让时,需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股权收购会计分录: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会计分录: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股权转让款可以不通过公司账户。如果通过公司账户,会计分录:
(1)新股东交款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2)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在行政责任上,“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就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除非他能证明对公司行为不知情。
2、在民事责任上,“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就其本人、公司的董、监、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自身的财产为限额对外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人代表”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在刑事责任上,在《刑法》规定某些罪名中,除了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能会追究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另外,当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经济犯罪行为时,挂名法人代表虽未直接参与,但如果是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未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则挂名法人代表也很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即使挂名法人代表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关于“挂名法人代表不参与经营和管理,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的约定,类似约定也只在双方之间内部有效,并不具备对外的法律效力。
4、自人身自由上,当公司面临进入破产程序、被申请强制执行或欠缴税款的特定情形下,“挂名法人代表”可能会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比如列入黑名单、限制贷款、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