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解散
解散的方式大体上分为三类
首先是一般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现这种情形时,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作出这类决议的股东股权要在67%以上。
如果部分股东不同意解散,未在决议上签字,而签字的股东股权达到了67%以上,有关部门却硬性要求需要所有股东签字才允许注销公司的,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向有关部门据理力争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
3、公司合并、分立的解散
合并、分立的解散是一种法定形式,或者说一种自然状态。一个公司吸收了另一个公司,被吸收的公司就解散了;两个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新的公司产生,原来的公司主体解散;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新的公司,原来的公司主体解散。
其次是强制解散
主要是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最后是股东请求解散
当股东产生矛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做出解散决议,且希望解散公司的股东股权比例又不足三分之二的,那么就可以尝试这个途径:公司解散诉讼。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规定中并未见“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要求。
《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之所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二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也就是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
对于股东人数最低限额的要求,不包括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要求,因为对国有独资公司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