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不一定必须评估。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由协商确定,可称为“协商价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出资额法”。
(3)以公司净资产额为标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依据计算股权转让价格,可称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格。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被收购的好处如下:
1、控制权的转移
企业并购是通过某种条件取得目标公司全部或具有控制地位的企业所有权或具有决定意义的资产所有权,从而获得目标公司现有经营资源的支配权、控制权。所谓某种条件通常是指现金、证券或两者的组合。不以取得控制权为目的的而收购目标公司分散在外的少数股权,只能称为参股投资,不属于企业并购的范畴。仅取得目标公司资产使用权的承包、租赁等只是拥有暂时的支配和控制权,也不称其为企业并购。
经营资源所有权进而控制权的转移是企业并购的主要特征。只有当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之后,才能将并购双方的经营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才有可能实现规模经营,扩大市场份额,降低投资风险,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等诸多效应。
2、投资见效快
一般而言,企业并购所取得的是目标公司的现实的、已经成熟的经营资源,包括资产、人力、技术、品牌等并加以充分利用,从而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预期的经营效果。由于内部发展从筹划、建设、投资到取得预期成果,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因此,和直接投资办厂相比,通过并购方式直接取得已经成型的经营资源并加以充分利用,不但具有见效快的特征,而且还可以有效规避建设期可能存在的各种投资风险,如选址、工程设计、建设、设备采购、调试运营以及市场拓展等风险。
3、易于进入新领域,克服行业进入壁垒
如果企业采取内部发展的方式进入新的领域,在建成投产后,常常由于缺乏足够的技术力量、管理经验和营销资源而难于取得更大的成功。而并购其他企业可以直接利用目标公司现有的各种资源,避免上述因素限制可能造成的各种风险,较为容易的进入新的领域,开展新的业务,开拓新的市场,尤其是当并购双方投资环境差异较大、技术要求差异较大时,通过并购方式进入新的环境便是企业决策的首选。进入壁垒是指与行业已经成型的原有企业相比,新的进入者在竞争条件方面所具有的不利性。
产品差异是形成进入壁垒的第一个因素:行业内部原有企业与新进入企业相比,具有明显的产品差异化优势,由于原有企业在产品设计、结构、功能、商标以至营销手段等方面的特征已为消费者所熟知,消费者对原有企业产品的偏好程度一般明显高于新进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政府管制造成的行政壁垒是形成壁垒的第二个原因:各地区、各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有目的的保护原有企业,设置了种种限制进入的政策如发放牌照、行政审批等,人为制造地区进入障碍和行业进入障碍,从而限制了资本以内部发展方式即新建企业合理流动;
(一)减资
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二)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资产及其上权利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page]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