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的数量不同。世界多数国家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2人,最多50(亦有规定30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注册的资本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公司依据生产经营性质与范围不同,其注册资本数额标准也不尽相同;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划为等额股份,其资本按股东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划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须是等额的,其股本的划分,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其股票不可以公开发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或募集设立向社会筹集资金,其股票可以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少,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或不设监事会,因此,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和组织复杂,股东人数较多而相对分散,因此,股东会使用的权限受到一定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集中。
首先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设置有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是否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不过,虽然这时出资的转让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其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对抗公司及第三人之效力,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因公司之过错,而未在股东转让出资后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无论股东名册是否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均应依照出资已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公司应当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股东转让出资后,未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在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之前,股权的转让均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有权向过错方追索赔偿。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1、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2、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1、商业登记证复印件;
2、注册证书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成立时的全部文件;
5、公司股权转让会议决议;
6、公司全部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7、公司法人签署的综合业务委托书;
8、公司法人签署的香港公司股东变更的法定文件;
9、公司大事记录册。
公司收购通常有两种方式,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形式在收购对象,交易对手和收购的结果与后期整合上都有较大差异。资产收购针对的是企业某些具体实物资产,就企业收购概念上的资产收购而言是指收购业务层面上的资产,即支持被收购方业务运营的整体资产,否则就只是简单的资产处置或买卖。
资产收购的交易对方是被收购一方公司,通过资产收购被收购一方公司获得价款,剥离出让资产及相关业务,可能改变其资产结构或使得公司壳化,不再实际经营业务。股权收购则是由收购方购买被收购方股东持有的股权,可能是全部,也可能是部分,通过收购实现通过股权和表决权控制公司的目的,是公司整体纳入被收购一方,成为被收购方的子公司。股权收购只改变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改变公司本身的资产状况和经营。
资产收购对象是企业的具体资产,可以比较容易调查清楚资产本身的状况,简便易行,风险较小,但对于一些企业中无法物化和转移的隐形资产无法收购,例如企业的商誉,一些资质资格,基于此,很多业务为导向的收购都采取股权收购方式。
股权收购相比资产收购较为复杂,对于收购方存在较大风险,具体包括公司股权存在争议风险,公司业务能否持续经营风险,公司资产与账面存在较大差异风险,公司合规经营风险,公司劳动人事风险,公司隐形债务风险,收购后业务整合风险等,因此需要收购方做比较深入的研究和对被并购方深入细致的尽职调查,为了提高收购成功率,在公司股权收购模式下通常会聘请由财务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律师组成的中介服务团队对收购的可行性方案研究,尽职调查,收购方案的谈判与确定,交割与业务整合做细致的规划和精确的实施以顺利推进收购。
1、股权无偿转让是可以的,但要缴纳相关的税。还有进行工商变更手续。
2、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3、纳税地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4、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具体计算方法为: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其中,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的税金、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
股东转让股权无需经配偶一方同意
法律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但该夫妻内部法律关系仍应受制约于股权转让外部法律关系。公司法并未赋予股东配偶在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情形包括股权转让。
股权无偿转让是可以的,但要缴纳相关的税。还有进行工商变更手续。也可以签订无偿股权转让协议,还可以签订有偿股权转让协议,由于大多数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现就个人股权转让需注意的几点来具体分析一下。
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