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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7

    代持股东想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7

    1、代持股指的是“台前”、“幕后”两个股东,一个出名,一个出钱,持有公司股权的形式。“幕后”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台前”股东是名义出资人,代替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2、司法实践中,存在外商投资当事人之间有一方名义出资、一方实际出资的约定,对此种约定应当如何认定是审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对诸类问题从性质上把握它们的法律特征,是我们全面认识并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基础和前提。以下拟从信托及委托的视角分析代持股的性质及其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27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

    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27

    1.注意协议首部是否完成,签约主体是否适格。即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明确的主体,自然人的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是否有明确的送达和联系方式。

    2.审查股权代持协议是否依法有效,有些股权代持协议的签署是基于逃避债务、规避责任、隐藏财产等目的而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以此来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由此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也将会无效。

    3.审查股权代持协议是否约定了明确的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义务,因为隐名股东负责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如果隐名股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则会让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7

    1、股份制企业大股东和法人都直接行使话语权。

    2、股份公司有事情要表决就由股东大会投票,投股权比例计票,占多数通过,不是谁一人说了算的,当然一个持股超过百分之50就一人说了算.平常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也就是法人)说了算,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了总经理的权限的.在他的权限内他说了算.股东如果对总经理的经营管理不满,可以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罢免总经理。

  • 100人看过2024-01-27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虚假出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非货币财产出资防范措施:注意出资协议的约定,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7
    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大部分需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 100人看过2024-01-2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如果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的责任,代持股东没有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承担公司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7

    1、稀释了二级市场的资金总量,因为大股东们减持1%,往往也会带来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的资金流出证券市场,尤其是那些从财务投资角度减持筹码的大股东们更是如此。

    2、股东大量减持说明公司的领导层已经发现未来该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股价在近期可能成为很长时间无法超越的高点,对股价非常明显的打压。

    3、从产业资本的角度提醒金融资本,因为连控股股东都开始减持,那么,作为金融资本的中小投资者为何还要苦苦支撑呢?所以,股东们的减持相当于提供了一个估值新标尺。

    4、盘活了股市市场的筹码,提升了股市市场的筹码流动性。毕竟部分大股东的减持并非是因为股价严重高估,而是控股股东为财务问题而做出的减持动作。

    5、股东们的减持筹码一旦被市场所消纳,且股价再度积极走高,那么极有可能强化股市市场的牛市氛围,在持续减持声中一路上涨一样。


  • 100人看过2024-01-27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

    (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人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另外,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大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方的行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一方双方予以震慑。

    (3)设立股权质押担保。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此时若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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