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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0人看过2024-01-27

    股东是出钱的人,属于老板,但股东不一定懂得经营,于是就委托懂经营的董事来管理公司,属于职业经理人。很多董事是股东兼任的,董事长一般最大的股东兼任的,而且是法定代表人,纯董事权力有限。董事不一定是股东,股东也不一定非得做董事。

  • 100人看过2024-01-27

    拥有51%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绝对控股,拥有绝对的决策权,肯定是第一大股东。但是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大股东不一定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能是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是: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27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风险,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

  • 100人看过2024-01-27

    二者关系区别在于是否自持。根据在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股权登记注册的股份,是不是自己所有的进行判断,如自己所有的,则其持有的股份为自持股。若该股份属于其他人所有则是代持股。

    简单可以这么理解理:注册股东是a,实际所有人仍是a,则为自持股。注册股东为a,实际所有人为b则成代持股。

  • 100人看过2024-01-27

    1、拥有51%以上股份的股东,属于绝对控股,拥有绝对的决策权,肯定是第一大股东。但是股权分散的公司中,大股东不一定是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能是第一大股东。

    2、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东实际上丧失了投票权,无力监督也无心监督。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往往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3、董事会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选举产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力,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大会代理机构,代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管理权限。

    大股东的意见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既然是绝对控股,就是走形式而已了。

  • 100人看过2024-01-27

    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根据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7
    如果公司股权变更和法人变更是在同一个时间段内发生的,公司可以同时申请股权变更和法人代表变更。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100人看过2024-01-27
    1.出资损失的风险
    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但股东的出资不一定都能收回。
    2.得不到收益的风险
    股东对公司出资后,经营得好会有收入,从而得到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这也是一种风险。
    3.法律风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7

    通常来说作为股东有这样一些风险:

    (1)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2)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3)承担法律风险:违法经营等。

    (4)内部风险:内斗、信任危机等。

  • 100人看过2024-01-27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主要是控股股东实施的。除控股股东外,还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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