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作为股东有这样一些风险:
(1)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
(2)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
(3)承担法律风险:违法经营等。
(4)内部风险:内斗、信任危机等。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代持股东想要完全摆脱责任,就应当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的登记。
1、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明股东以其实际代持的股权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会明确,可以向实际股权持有人追偿;
3、只有将代持的股权转让给实际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担之后的责任。
1、代持股指的是“台前”、“幕后”两个股东,一个出名,一个出钱,持有公司股权的形式。“幕后”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台前”股东是名义出资人,代替实际出资人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2、司法实践中,存在外商投资当事人之间有一方名义出资、一方实际出资的约定,对此种约定应当如何认定是审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对诸类问题从性质上把握它们的法律特征,是我们全面认识并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基础和前提。以下拟从信托及委托的视角分析代持股的性质及其效力。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
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
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注意协议首部是否完成,签约主体是否适格。即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明确的主体,自然人的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要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是否有明确的送达和联系方式。
2.审查股权代持协议是否依法有效,有些股权代持协议的签署是基于逃避债务、规避责任、隐藏财产等目的而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以此来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由此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也将会无效。
3.审查股权代持协议是否约定了明确的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义务,因为隐名股东负责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如果隐名股东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则会让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股份制企业大股东和法人都直接行使话语权。
2、股份公司有事情要表决就由股东大会投票,投股权比例计票,占多数通过,不是谁一人说了算的,当然一个持股超过百分之50就一人说了算.平常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也就是法人)说了算,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了总经理的权限的.在他的权限内他说了算.股东如果对总经理的经营管理不满,可以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罢免总经理。
1、已出资股东也可能为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买单”;
2、出借资金协助他人进行虚假出资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风险:出资财产的价值或权属存在瑕疵。
虚假出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应加强对其他股东的资信调查;除自己足额出资外,还必须认真监督其他股东的出资情况。
非货币财产出资防范措施:注意出资协议的约定,在出资协议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投资方违反承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