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被认定为股东。
如果被冒名者为不存在之人,则认定根本不存在的人为股东,势必将会因股东的缺位而导致股东权利义务无人承受,不利于维护公司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如果被冒名者为真实之人,认定其为股东,会因其既无实际出资,亦无与冒名者有合意而导致在理论上的行不通,并且也不符合股东的基本要件,将导致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