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不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权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才能够请求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的。比如说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但五年连续盈利等这些特殊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减少注册资本、异议股东回购等在内的几种例外情形,即原则禁止、例外允许。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从而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的处理:
1、公司辞退股东,该股东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处理
2、一般处理的情况是:转让给公司其它股东或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但须大多数股东同意。
3、不同意的股东,须受让退出股东的股份。在股东辞去任职的公司职务,以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未注销出资证明书等情形下,股东离开公司仍保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4、所以股东被辞退,辞退的是作为劳动者的自然人,不影响其持有的股份和作为股东的权利。
外商独资企业股权可以质押。股权属于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当事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质押股权,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处理方法:
1、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不足的部分。
2、如果该股东不能补足的,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代为补足。
3、其他股东代为补足后,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进行追偿。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除非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公司有权开除股东。
这些情况下法人有权开除股东: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因此,在满足时上述情形下,公司法人可以对股东进行开除。
监事可以是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1、公司注销后,公司终止,法人资格消灭,所以借款协议无效,但在公司注销前,公司要清偿债务,借款协议未到期的,视为到期,公司要清偿完债务后才能注销。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5、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