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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人看过2024-01-27
    公司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类型:主合同无效的股份质押合同;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即以股份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出质人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股份作为质物的股份质押合同等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141人看过2024-01-27
    债权转股权应遵循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
    1、债权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2、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3、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 135人看过2024-01-27
    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 143人看过2024-01-27
    股权质押合同合同自双方自愿签订时成立,但是股权质押合同成立,不等于质权就已经设立了,股权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质押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153人看过2024-01-27
    1、意向书已经具备了一份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买卖双方约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标的物、交付时间等,而且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其约束力,且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了该意向书所载明的部分义务,对方也接受了,虽然此时没有订立合同,通常应认为该意向具有法律效力。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139人看过2024-01-27

    股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对该出资并无购买意图;
    3、公司股东会对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作出同意的决议。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能实现股权的对外转让,不满足任何一条都不能实现转让股权。

  • 100人看过2024-01-27

    (一)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二)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三)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地。

  • 145人看过2024-01-27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不可以申请仲裁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的是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立案审判。
    2、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 100人看过2024-01-27

    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股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股东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 196人看过2024-01-27

    召开股东会有下列程序性规定:
    1、召集程序: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
    2、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决议程序:股东大会应当对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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