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24人看过2024-01-30

    合同的有效期限就是这份合同生效和废止的时间长度。

    一般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自某时开始至某时截止或者至签字之日起到某时截止,还有约定是某个事项完成之日截止,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

    有些合同虽然约定了有效期限,但有未完成事宜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项不受合同有效期限的限制(一般要在合同中约定)。

  • 108人看过2024-01-30
    公司股东提出解散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情况下,在股东大会特别表决通过即可。之后应当成立清算组。公司决定解散之后股东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成清算组,清算公私财产,偿还债务以及分发工资,解决好相关事项后可以进行解散。
  • 108人看过2024-01-30
    1、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减资由国有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114人看过2024-01-30
    公司破产对股东个人财产一般没有影响。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公司称为破产人,公司财产称为破产财产,破产人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但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14人看过2024-01-30

    不需要全体股东签字。公司增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特殊决议事项。公司增资须经持有公司股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才可以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如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110人看过2024-01-30

    1、股东单纯的身份是股东,那是不用签劳动合同的。如果股东还是公司的员工,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但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3、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114人看过2024-01-30

    事实上,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管仍要生活和发展的,因而开新公司的现象并不少见。但并不是原公司破产,仍有债务未清的,其原负责人开设的新公司,就要承担清偿责任,只要存在法定情形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新公司还债的。

    通常情况下,新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清偿欠款:

    1、原公司是无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公司,而且其股东或业主没有其他资产偿还债务,其新公司就负有还款责任。

    2、原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新公司是另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原则上债权人就不能直接针对新公司收账。

  • 115人看过2024-01-30

    可以。减资是指公司的注册资金减少,形式很多,可以是按股东比例减资,也可以是其中的股东退资。如果其中一人退资,那当前的注册资金应当是剩下两个股东的注资总和。但是要注意,减资时要满足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两个人3万,一个人10万。公司减资的流程是比较麻烦的。如果一个股东想退出。可以将其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只需在工商局做备案即可。

    1、董事(会)制定方案.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应当包括: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

    2、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减资,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上述方案进行表决,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形成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并公告债权人.自股东会决定减资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111人看过2024-01-30

    股东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当事人以股权质押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则股权质押一般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质权是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并且股权在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能擅自进行转让。

  • 113人看过2024-01-30
    公司破产后,原股东是一般是不会列入所谓的黑名单。只是按法律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