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根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清算时,如果股东履行了出资责任的,不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不实的,要对完成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未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承担。
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对债务无过错的,股东不承担责任;
有过错的,按比例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
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公司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需要责令其改正不当做法。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股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的,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顾名思义就是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公司独立法人的地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实务中,常见的是股东恶意掏空/转移公司财产、股东不依法进行清算、股东在清算程序中不配合清算三种情形。此时,对于债权人而言,即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要求股东来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05-19)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公司转让
公司转让,就是公司的整体转让,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等级证等都需要进行变更,通常出现在公司被收购的情况。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就是公司股权的持有人,通过有偿的方式出让一部分股权。股权转让的话,主要是企业发展经营过程中为了融资、或是股东套现等情况。
区别:
(1)转让情况:公司转让只可能是转让给与公司无关的外人;股权转让则可能出现外部转让和内部转让两种情况;
(2)转让内容:公司转让就是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转让给外人;股权转让只是将公司股权持有人将部分股权转让;
(3)转让程序:公司转让涉及到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对公账户等多方面的变更,程序比较复杂;股权转让只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登记即可,程序比较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