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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0人看过2024-01-27
    1、召集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决算计划; 
    5、制定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和赔偿计划;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计划;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计划。
  • 132人看过2024-01-27
    1、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未规定1/2必须通过有效。事实上,股东可以自由约定; 
    2、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3、股东会决议生效时,股东会决议无效。
  • 144人看过2024-01-27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127人看过2024-01-27
    1、隐名股东可以转让股权。无需通知显名股东,如果是外部股权转让,则应以著名股东的身体进行,这也涉及税收问题。
    2、对于名义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同意由实际投资者出资,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138人看过2024-01-27
    1、隐名股东是指以别人名义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法律文件中未显示其名称的投资者,对应于显名股东。
    2、显名股东实际上是隐名股东的代理人,公司显名股东权利的实际效果归隐名股东所有。由于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根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协议,投资收益应归隐名股东所有。
  • 3771人看过2024-01-27
    合伙的分配由各合伙人决定,可以根据出资比例以及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来决定。但是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 227人看过2024-01-27
    1、合同生效后,公司法人变更不会影响合同效力的,合同依然有效的。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 143人看过2024-01-27
    公司清算一般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机构依法进行的清算。普通清算一般适用于自愿解散且公司资产能够抵偿其债务的情况。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生显著障碍,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一般适用于强制解散的情况。此外,公司清算还可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后,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破产清算以外的其他清算。
  • 139人看过2024-01-27
    1、股份公司设立形式主要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2、发起设立,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3、幕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 152人看过2024-01-27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具体如下: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国外对于谁行使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有不同的立法;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许多股权中,包括新股优先认购权,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权,是股东基于其地位享有的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因此,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清偿债权后仍剩余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在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的义务主要是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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