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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人看过2024-01-27
1、诉争的法律关系的特性就是诉讼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即诉讼标的性质,也是法院最终要裁判的对象。但是与代位权诉讼纠纷和撤销权纠纷一样,涉及股东代表诉讼不能简单地以当事人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性质即诉讼标的的性质来确定这类诉讼的案由。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权利或者说法院裁判的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实际上包括两个:一是原告股东是否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二是侵权人是否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法院在审理股东代表诉讼中首先要审查股东是否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在确认原告股东具有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之后,还要审查告是否侵害公司的利益。如果根据法院审查的后一个实体法律关系的特点来确定案由,不能体现股东代表诉讼中法院所要裁决的所有法律关系的特点。按照第一个法律关系的特点将股东代表诉讼的案由直接定为股东代表诉讼纠纷,能够比较好体现这类诉讼的特点。在我国公司法确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前,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作为案由,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确立后,有必要将股东代表诉讼纠纷确定为案由的一种。
2、案由,简言之就是案件发生的原因。案由对于当事人实体的权利和义务本身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案由对于法院立案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确定法院的管辖。法院立案必须确定案由。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案由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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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人看过2024-01-27
1、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根据前面的分析,优先股股东符合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条件的,就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单独持股包括某一股东单独持有优先股达到百分之一,也包括某一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与普通股之和达到百分之一。合计持股包括两个以上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之和达到百分之一,也包括两个以上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与普通股之和达到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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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27
1、我国公司法并未对派生诉讼管辖问题作出任何规定。派生诉讼是为了追究对公司有控制权的某些董事或股东违法行使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被告往往是控制公司的某些董事或股东,如果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于被告人数一般不是单一的,确定管辖较为困难,对派生诉讼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若公司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以实际经营地为管辖地。这样做既有利于公司应诉和法院就近调取审理案件所需的资料,同时也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节约诉讼成本。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整体体系和社会现实情况,对于派生诉讼的管辖不宜统一确认公司所在地专属管辖,而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2、当股东因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而提起代表诉讼的,此时由于纠纷发生在公司内部,案件事实往往涉及到公司设立时各股东之间的协议、章程及董事、经理行为的审查与认定,有关证据也多在公司所在地,由公司住所地实行专属管辖为宜。
当股东因公司外部人员侵害公司利益而提起代表诉讼时,由于案件的实质是要解决公司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作为实质性的原告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也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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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人看过2024-01-27
1、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亦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代为诉讼制度或者衍生诉讼制度,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不能或者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初始委托人,是公司所有权力的初始源泉,又是终极风险的承担者,所以,股份公司的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2、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模式下,董事、经理、监事等人员在公司治理中掌握着比较大的权力。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很有必要保障股东的权利,以防止其他人对权力的滥用。而股东派生诉讼则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3、该项制度具体表现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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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人看过2024-01-27
1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的区别:
1、原因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的公司性权利因公司本身的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是股东的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诉权根据不同而有所不同。提起派生诉讼的依据是二元的;直接诉讼的依据只有一元;
3、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权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诉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4、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只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讼权,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权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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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27
1、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他人侵害到了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公司没有行使诉权,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等的侵害,是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权人或者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是股东派生诉讼中的两种原告方。
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保障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派生诉讼制度为股东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救济方式,使得广大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乐于为了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不是单单为个人利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从而能防止公司管理者滥用经营管理权来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股东代表诉讼产生以来在各国的实践证明,该制度对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权利,加强对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活动的监督,保证公司的健康运作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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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人看过2024-01-27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6、股东出资问题与股权转让是密切联系的,审理股东出资案件,往往会发现股东在变现资产;审理股权转让案件,就会发现股东出资先天不足,给公司存续、新股东加入公司,都埋下了隐患。及时发现股东们的小伎俩,严格依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办事,是解决问题所必须首要坚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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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人看过2024-01-27
1、股权变动存在两种形态。一是股权转移,比如股权继承和股权遗赠。它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这一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引起的股权变动。另一种是常见的股权转让,它是出让方和受让方基于合意实施的法律行为,引起的股权变动。
2、股权转移,除非章程另有明确规定,并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继承人如果没有拒绝继承的意思表示,也不会引起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
(1)内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不需召开股东大会。只要股东之间就股份转让协议达成一致,变更股东名册并申请工商备案即可实现;
(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且需征得公司过半数以上其他股东的同意。在股东同意转让的情况下,还需其他股东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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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人看过2024-01-27
1、公司章程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2、与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相比,工商登记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3、出资证明书的效力低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
4、股东名册的效力应高于出资证明。
5、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具体体现为各种形式的证据: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实际出资情况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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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人看过2024-01-27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