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65人看过2024-01-01

    1、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占用公司资产。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成立同业竞争公司。

    3、公司固定资产出资不明致其出售所得归属产生争议。

    4、公司股东之间达成保证固定回报协议被诉侵害公司财产。

    5、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职不当损害公司利益。

  • 116人看过2024-01-01
    股东依法将股权进行质押的,办理的是质押登记,而质押后的股权是不能转让的,除双方协商同意外,所以未协商同意的不能转让股权不进行变更登记。
  • 118人看过2024-01-01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分公司设立所提交的材料中第(四)项规定“(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所以说工商部门仍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 138人看过2024-01-01

    1、提出请求的主体应当为公司股东,司法实践中以商事登记外观主义为一般原则,即要求是股东所查期间为公司工商登记股东。

    2、该股东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请求,说明查阅内容,查阅方式并说明目的。

    3、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不予以回复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查阅。

  • 107人看过2024-01-01

    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主板5折到6折,一般5折;小盘股或优质创业板股票3折到3.5折,一般3折;中盘股在3-5折之间;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

    股权质押具体流程如下所示:

    1、双方商议股权质押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2、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3、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4、出借方发放资金。


  • 280人看过2024-01-01

    1、公司亏损股东如何承担债务

    公司出现损失时,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不承担连带的责任,除了有虚假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11人看过2024-01-01

    股权转让,如果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则股东需要签字,需要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转让。但如果是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的,则股东不需要签字,只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协商。

    公司发生股权转让不需要所有股东到场,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股份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时,签订股权变更合同程序并不一定需要所有股东全部到场,只需要股权持有者与受让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而且如果股东由于业务繁忙可以通过授权形式,由获取授权的代理人到场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完成股权转让程序。

  • 156人看过2024-01-01

    (一)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实际上是对高管人员的控制)。

    (二)账簿查阅权

    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

    (三)公司决议查阅权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来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

    (四)询问权

    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没有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当有权就相关的问题向董事及相关经营人员进行询问。


  • 136人看过2024-01-01

    股东出资不足责任怎么处理

    1、股东出资不足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323人看过2024-01-01

    “股东知情权”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世界各主要国家公司立法中分别规定了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权项,但并未采用股东知情权的称谓。我国公司法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我国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脚;也有学者将知情权简练地界定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根据世界各国的立法体例和相关学者的观点。

    (1)股东的查阅权。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的方式进行,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文件档案材料的方式了解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第2款也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查阅权是为了保证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从而更好行使法律赋予的股东权利。

    (2)股东质询权及董事会的说明义务。股东质询权是指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对与大会讨论议题相关的事项向董事会询问的权利,董事会有义务忠实地对股东的提问作出详细的说明。股东质询权是为了弥补股东查阅权的不足而设定的权利。尽{股东通过查阅可以了解公司的发展状况,但通常董事会提交的文件材料记录比较简单,而且对于一些数据一些股东很难对其合理分析,再者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关系公司和股东的重大利益,因此董事会有必要向股东作出说明,当股东存在疑问时给予详细解答。

    (3)公司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公司检查人选任制度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的高管人员损害其利益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请求法院聘请独立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第三人担任检查员,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和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临时审查的制度。股东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是保证股东对公司充分知情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4)诉讼救济请求权。股东请求查阅或者质询,董事会有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拒绝股东的查阅和质询。股东必须寻求另外的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知情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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