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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人看过2024-01-01
    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包括以后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对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作出约定或规定,就应当视为长期有效。
  • 115人看过2024-01-01
    公司大幅裁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但是否须股东会决定,取决于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无需股东会决定。
  • 142人看过2024-01-01
    股东查阅权和复制摘抄权的规定如下:持有公司股权的股东,依法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且除了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需要征得公司的同意外,其他的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都可以进行查阅和复制。
  • 112人看过2024-01-01
    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 133人看过2024-01-01

    股份转让的限制规定如下: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318人看过2024-01-01

    一、股权转让和股权变更有什么区别

    股权转让是股东发生了变更,就是A股东的股份转让给跟公司不相干的人(或者转给了公司里的任何一个股东)。

    股权变更是股东没有变动,只是股份发生了转变,假如公司有两个股东,A股东把三分之一的股份转给了B股东,这就是股份发生了变动。

    二、股票转让和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1.股权转让与股票转让的区别:股权不同于股票,股权转让不征收流转税,这里对于企业和个人是一样的。

    2.企业股权转让,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和涉及的印花税,并入所得额。

    3.个人股权转让,按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4.个人转让债券和股票,不是转让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按转让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税费的余额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转让债券和股票,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按转让收入减去购入成本和涉及的相关税费,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

    取得的股票股利,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分得的股息属于境内上市公司的,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属于非上市公司或境外公司的,按照税率20%征收。

    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非上市公司或境外的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6.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7.“符合条件”

    (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

    (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

    (3)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上取得的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益。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 140人看过2024-01-01

    1、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程序法中的限制。

    这一制度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的正义。对特定法律关系中股东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属于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只有经过实体问题的审理并在生效裁判中确定才可否定股东之有限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是不能因某个相关联的判决的既判力的扩张而适用的。

    2、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其他实体法中的扩展。

    目前,我国立法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仅在公司法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其适用的范围仅仅是对债权人利益的补偿。而事实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的利益主体不仅可以包括公司债权人,还可能包括公司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为了保护其他主体之利益,限制和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样是必不可少的法律要求。在税法、环境法、及劳动法这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领域里,适当的引入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制度,必将有效的发挥这一制度在公司股东与社会利益平衡中的作用。

  • 113人看过2024-01-01

    清算组的组成:

    1.自行清算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1)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①公司解散逾期(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③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2)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 141人看过2024-01-01

    一、股东查阅权的相关规定

    股东查阅权制度源于美国公司法,美国《示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询问,任何股东一旦提出要求,公司业务执行人必须毫不迟疑地向其提供公司事务情况并且允许查阅帐薄与文书。

    我国股东查阅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强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是公司法中有关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如何制定股东查阅权:

    对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主要是在《公司法》的第33条、第176条第二款。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等。第176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的这一条规定,确立了股东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不过,相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强制披露制度而言,非上市公司仅需被动地按照法律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询。

  • 115人看过2024-01-01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不过具体的税费规定是不同的,一般分为两种: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不过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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