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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78人看过2024-01-01

    挂名股东如何强制退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单方强制要求退出股东或股份的,只能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从而实现退出该公司股东身份的目的。

    挂名股东退出流程

    1、公司开股东会,做股东会决议,把股东转给实际持有股东或者股东委托的其他人(最好直接给股东)

    2、和接受股份股东签股权转让协议

    3、公司章程做修正案,变更股东名单

    4、最后拿上面这些和单位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去工商局办理变更


  • 261人看过2024-01-01
    公司亏损股东没钱再出资属于违法行为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78人看过2024-01-01

    (一)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抽逃出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九)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十)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 138人看过2024-01-01

    股东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都有谁

    1、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任何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后,诉讼的进行及其结果便与其他股东的利益息息相关,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与原告股东处于相同地位的其他股东的地位自然成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重要问题,但公司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

    3、就我国股东代表诉讼而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前,如果有其他股东要求参加股东代表诉讼,应予准许,因为这样既可以使股东更具有代表性,分摊原告的诉讼风险,也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之后,法院一般不应准许其他股东再加入诉讼,因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结果涉及到原告股东与其他众股东的切身利益,且诉讼结果对其他股东均产生既判力,公司各股东之间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所以,人民法院既不应主动把其他股东列为共同原告,也不宜将其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避免诉讼时间的无理拖延或者诉讼成本的增加。


  • 165人看过2024-01-01

    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认为,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 170人看过2024-01-01

    股权收购方式有哪几种

    1、强制收购: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收购: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4、标购: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它又包括两种方式:

    (1)部分标构:即收购者就其所要持股的份额,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标购。如果投标股份超过招标数量,则应依据股东平等原则,由收购者按比例向投标者收购。这种方式多采用现金进行。

    (2)兼并标购:指收购者持股达到相当比例后,如果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拒绝投票其持有股份,则标购者仍可以进行兼并,同时可对剩余的少数股份依法进行强制收购。兼并收购多采用以现金报价收购控股部分,以有价证券作价收购剩余股权两种方式相结合。


  • 179人看过2024-01-01

    股权转让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备案申请表》);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四)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划转证明,涉及国有股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五)新股东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七)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


  • 656人看过2024-01-01

    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的各种税费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3、契税

    4、印花税


  • 156人看过2024-01-01

    法律对股权质押是怎样规定的

    所谓股权质押,简单而言,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但公司法颁布之前施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允许设立股份抵押。

    一、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分析

    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二、股权质押标的物有哪些

    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我国《公司法》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 147人看过2024-01-01

    一、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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