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退股权。
6、知情权。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二、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三、控股股东的职责义务是怎样的?
(1)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时应当确保分离社会职能、剥离其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机构和福利性机构及设施不得进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损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3)控股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候选人提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和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4)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及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
(6)控股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实行人员与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分开、各自核算、承担责任和风险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既是一种约定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法定义务。
按行为方式不同,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股东拒绝出资会有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1、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
2、限制股东权利。
3、解除股东资格。
4、清偿公司债务。
5、公司清算时缴足出资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公司一般是认缴制,不用实缴,但认缴的金额不可随意,在公司资不抵债,需要承担责任时,公司股东应在认缴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受到法律保护
(1)股东的查阅权。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的方式进行,所以,股东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由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股东不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有必要通过查阅公司文件档案材料的方式了解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股东质询权及董事会的说明义务。股东质询权是指在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对与大会讨论议题相关的事项向董事会询问的权利,董事会有义务忠实地对股东的提问作出详细的说明。
(3)公司检查人选任请求权。公司检查人选任制度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的高管人员损害其利益时,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请求法院聘请独立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第三人担任检查员,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和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临时审查的制度。股东的检查人选任请求权是保证股东对公司充分知情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4)诉讼救济请求权。股东请求查阅或者质询,董事会有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拒绝股东的查阅和质询。股东必须寻求另外的救济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知情权的行使。
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一共规定了提起这种诉讼的5种情况:
(一)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简单来说就是,股东如果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在决议做出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二)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职责。股东如果认为董事及高管人员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不能行使查阅权。《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在实践中知情权主要体现在股东可以查看公司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账簿等。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查阅。
(四)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股东如果对公司股东会决议持反对意见,而决议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份: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此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如果不能达成回购协议,则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派生诉讼
派生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应由公司来起诉,但由于各种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公司不起诉,这时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诉讼,这时原告是股东(正常情况下原告应是公司)。之所以确定这样一个制度,是因为公司往往被大股东所控制,如果他们侵害公司利益,实际上是损害小股东利益谋取个人利益,他们是不会让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的;同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损害公司的利益,也不会代表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还可能存在公司董事疏于职守,怠于诉讼的情形。所以,派生诉讼对于保护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利是有重大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