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知情权作为股权的重要权能之一,是为了保障股东充分掌握公司信息、管理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的重要权利。体现在现行《公司法》中就是以下三个条文: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常见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及应对方式:
情形一:股东怠于履行出资义务
表现形式: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很可能对公司的运行发展和履约能力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应对方式: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注册资本“实缴制”已转变为“认缴制”,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如尚在认缴期限内,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情形二:股东抽逃出资
表现形式:《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不仅要满足诸如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等形式要件,还需要满足实际损害公司权益的实质要件。
应对方式: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三:公司人格否认
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即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但股东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将公司意思、财产与股东意思、财产发生混同,则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如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等等情形。
应对方式: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情形四: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表现形式:公司决定解散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及时清算,但实操中往往会出现未及时清算、怠于清算甚至股东恶意处置等情况,从而导致主要文件灭失,公司资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致于无法进行清算等严重后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无法得以保障。
应对方式: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只有特殊情况才合法。不能随意申请。
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
股东在未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原告诉请的公司债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获清偿的,公司是第一顺位的清偿义务人,责任股东是第二顺位的清偿义务人,也就是说,责任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仅承担补充清偿义务,这也意味着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必须先取得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债权人仍未得到全额清偿的情形下,债权人才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是第一大股东吗
第一大股东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控制者则是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者则是最终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
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
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
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变更股东所需要准备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二、公司变更股东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1.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这种方式也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前提是必须得有人愿意购买你的股份。同时如果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需要购买该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则可以视为同意,股份依然也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2.要求公司回购。
但是公司是否同意回购你的股份需要由公司来决定。
但是如果公司出现下列情况,则必须要回购股份: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3.当公司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或者各个股东之间出现严重分歧导致不能再共同经营下去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司解散,公司解散之后,可以将股份收回或者变现;
4.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哪些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出资不实和出资不足。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