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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人看过2024-01-01

    1、开立股东会

    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2、开立验资账户

    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

    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

    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

    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

    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增资验资报告,5个工作日后领取增资后的营业执照。

    5、增资验资户销户转入基本账户

    营业执照增资好以后就可以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材料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投资人身份证,首先填好销户材料后提交银行柜台,然后把增资验资户资金转入公司的基本账户内,这样就可以把验资户销户了。

  • 110人看过2024-01-01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 124人看过2024-01-01

    1.公司债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并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予以支持。在上述诉讼中,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2.对于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个人的独资企业,人民法院应认定企业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之间难以区分,导致公司无力对外清偿债务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二)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银行账户的;

    (三)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公司的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均由控制股东支配的。

    4.控制公司滥用从属公司人格的,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不享有抵销权,其欠从属公司的债务必须依法清偿;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以从属公司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由提起代位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21人看过2024-01-01

    公司不能随意解除股东的股东身份。股东身份的解除只有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才能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48人看过2024-01-01
    当有更换法人代表请求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该公司更换法人代表的行为需要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做出决议。
  • 142人看过2024-01-01
    不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表,但是在转让股份后,已经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就不再有权利查阅该公司的财务报表。股东可以从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中心指定的网站以及各大财经网站上查到。未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企业,没有义务对外公布财务报表,只有有权人员和有权机构才可依法查阅企业财务报表。
  • 122人看过2024-01-01
    地址异常是需要先处理好之后才能进行变更,或者是跟地址变更同时进行也是可以的。年报异常不影响公司的变更,但是还是要及时的处理,避免其他问题的产生。
  • 119人看过2024-01-01
    当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并达到一定程度时,中小股东有权请求控制股东以合理价格购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
  • 123人看过2024-01-01
    吊销: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公司存在,经营活动不能进行,税务债券都要负责,承担法律责任)。吊销企业法人和股东被列入公司局黑名单,3年内无法再注册公司
  • 120人看过2024-01-01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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