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自然人独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当自然人独资股东不能证明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质押与增加公司股东是没有必须联系的,能不能增加股东要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股权转让不一定要股东会决议。
1、股东与股东之间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不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有转让协议,按《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即可。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会议流程是怎样
(一)会前第一项:会议筹备
1、征集议案
2、确定会议议程
3、准备会议文件
(1)总经理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汇报/下年度经营计划)
(2)本年度财务决算
(3)下年度财务预算
(4)准备的议题或报告
(二)、会前第二项:会议通知
1、短信告知
2、文件通知
3、会前提示
(三)会前第三项:会前检视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1、主持人
2、审议事项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书面意见收集及签字
5、决议及签字
(五)会后:开启新的循环
1、补正资料
2、发文
3、报备及披露
4、归档
二、董事会会议流程
(一)首先会前要按公司章程的要求通知董事会成员关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一般要提前10天通知。
(二)其次到会签到。这要准备签到薄,包括列席人员如监事会成员,其他经理的名单等。参加会议入会场前在签到薄上签字。这时如果通知时没有递交会议资料,在这时可以把会议议程、会议资料包括决议草案交给董事以及列席人员。
(三)再次会议开始。先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对会议有效性进行声明,即参加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要求等等,之后进入正题,对有关事项讨论表决。这里就涉及到委托事项了,按《公司法》要求,董事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参加,不能是董事会成员以外的人代替。
(四)然后是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决议可以是结论性的,即“通过”或“不通过”某事项,之后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受托人代为签字。这时,受托人应签委托人的名,并在后面注明“代签”等字样。委托事项在决议中应有所描述;同时,委托过程中一是要有书面委托书,二是签到时要代替委托人签到,三是要代替委托人在决议上签字。
(五)最后董秘或董事长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宣布会议结束。
公司欠股东钱是需要偿还的,公司股东可以用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股东用个人的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属于公司借款,可以作为公司借款入账。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股东: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股东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姓名或名称):
乙方(姓名或名称):
丙方(姓名或名称):
本协议书由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就成立“×××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并特订立本股东协议书。
第一条公司名称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条经营范围及住所地
公司主要经营行业,具体经营范围为。公司住所地拟设在:。以上内容如与工商行政局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不一致的,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第三条公司股东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共个,其中自然人个,企业法人个,社会团体个,事业法人个,国家授权的部门个。各股东的基本情况分别为:
自然人股东,住所地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企业法人股东公司,住所地为,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联系电话:。社会团体法人股东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团体法人编号为,住所地为,联系电话:。
事业单位法人股东,住所地为,法定代表人为:,联系电话:。
第四条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方式为:
甲方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万元,甲方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为%。乙方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万元,乙方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为%。丙方出资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万元,丙方占注册资本的出资比例为%。
第五条出资期限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在公司预先核准登记后天内,依照法律法规完成对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作价评估以及财产权的转移。
第六条转让出资和变更注册资本的规定
股东向另一股东转让出资时应通知其他股东,向股东外的组织、个人等转让出资应得到公司过半数的股东的同意,股东不同意的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可在法定最低出资额内变更注册资本。
第七条组织管理体制
公司成立后,不设董事会,由
担任执行董事,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司成立后,由担任总经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司成立后,不设监事会,由担任监事,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第八条公司的财务管理
公司成立后,由担任财务负责人,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工作负管理、领导责任,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接受执行董事、总经理领导,接受监事监督。
第九条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依据其出资比例行使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依据其出资比例享受公司的分红以及亏损。
第十条违约责任
股东未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责令其及时补足,未能补足或不与补足的,依据其实际出资重新确定出资比例,同时应要求其赔偿因为其违约导致其他股东的损失,并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一条授权委托
全体股东同意指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关于公司成立费用的分担
申请设立公司过程中各种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在公司成立后予以报销,列为成本支出。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各股东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股东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附则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
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新公司设立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是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1、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
股权转让的好处是手续简便,所需耗用的时间非常短,只需要工商变更登记即可。退出股东将股权转让价款作为自身股权的对价收归自己,直接退出公司。但这种方式的前提是有买家以合适的价钱购买,如果没有人愿意买,那么,这种方式就没办法实行了。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谈不拢,还要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种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5、破产清算退出
《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要得以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确保稳定是关键,政府最担心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顺利安置,特别是不能影响社会稳定。
6、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碰到股东不配合或失踪等情况,无法启动普通的清算程序;又不符合破产条件,无法启动破产程序时,可考虑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7、利用撤资(减少注册资本)退出
《公司法》第37条、第46条、第177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了具体规定,我们可以利用该规定,实现股东撤资退出,从而避开国有股权转让的复杂程序。
按该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履行的程序有: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同意)作出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报纸上公告、修改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但需要注意,第一,减资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利实施;第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三,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须报审批机关批准。
8、利用公司被吸收合并注销退出。
《公司法》第172条第二款:“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合并是一种无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亡和变更公司的行为,易保留被吸收公司的资质,特别适用于被吸收的公司债务复杂难以清算的情况。
公司倒闭的股东一般不需要赔钱。因为公司才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才要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而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者占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的,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公司倒闭股东需要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