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入股股东权利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主要包括:分取红利的权利;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依法转让出资的权利;公司终止时,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等。
2.共益权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在股东会会议上,原则上接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技术入股型有限公司中,代表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在技术入股型股份公司中,持有公司股份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优先股试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作为股东,未必具有专业的会计知识,如果不允许股东委托专业人员进行查阅,股东知情权将无法行使,流于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委托专业人员代为查阅,公司法亦未禁止。
(一)、至工商所领取表格,咨询相关事宜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
2、股东大会决议;(可从网上下载)
3、公司章程修正案,需与原公司章程核对;(可从网上下载)
(二·)、至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金及验资
1、至银行开立验资账户,各银行收费不一;
注:需携带下列材料
A、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C、税务登记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E、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F、法人委托书;
G、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将要增加的资本以投资款形式从股东的个人账户转入公司临时验资账户;
3、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并索要“银行询证函”交付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为1000元左右;
4、银行在收到存款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询证函”后的第2个工作日出具报告直接给付会计师事务所;
5、会计师事务所在收到报告后第2个工作日出具验资报告;
(三)、至工商所办理增资事项
1、携带下列填写、签字、盖章完毕的材料:
A、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B、股东大会决议;
C、公司章程修正案;
2、携带下列材料:
A、营业执照正副本;
B、验资报告;
C、代理人身份证;
3、收费标准:以增资部分的金额为基数,按0.8‰收取;
4、时间:工商所在收到材料的当天审核,通过后会出具《企业登记申请收件凭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即可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四)、至银行撤销验资账户,将资金转入基本账户
(五)、凭新领取的营业执照至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处进行登记并换卡
(六)、凭新领取的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的证明的变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欠下债务要执行股权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用转让股权的价款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就其不能购买到该共有份额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对于权利人是否有权请求宣告出卖人与受让人的合同无效,应当依据受让人主观上是否善意确定,如果受让人系恶意,则可以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否则不得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法院不得判令出卖人依据其与受让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与优先购买权人签订新的买卖合同。
公司股权纠纷的起诉地点有以下的3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管辖地点的,那么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为准;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会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把公司列为被告的管辖的,那么会让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