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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股权变更是股权转让之间需要办理的手续;

    2.股权转让需要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其所记载的股东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05

      选举权即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等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当然,股东也可能被选为公司的管理者。由于股东对公司往往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股东通过选举董事、监事而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如何选择和监督公选举权即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等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当然,股东也可能被选为公司的管理者。由于股东对公司往往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经营管理,股东通过选举董事、监事而组成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如何选择和监督公司的组织机构对股东就具有重大的意义。

      因此也可以说,选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的权利是股东经营管理权的具体化,也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由于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维护其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国公司法均严格规定了董事的选择制度,并采取了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措施,如规定采用累积投票法选举董事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由股东选任,但未具体限制董事的选举方式,公司章程可以酌情采用选举公司董事的特殊投票制度,如累积投票法,以维护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

  • 100人看过2024-01-05

    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七种:

    一、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成为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不足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七、分立前的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小股东优先认缴权享有哪些法律保护

    1、法律规定股东优先认缴权的意义在于,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维护有限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保持公司内部原有的平衡,稳定已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从而最终维护公司的利益。

    2、如果允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认缴股东不能按持股比例认缴的出资,那么实质上就是股东将其不能按持股比例认缴的那部分股权让渡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而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因此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按照其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对于其他股东不能出资认缴的部分,有能力认缴出资的股东较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享有优先认缴的权利。只有在原股东均不能认缴出资的情况下,股东之外的第三人才能认缴有限公司的新增资本,成为有限公司的新股东。

    4、关于优先认缴权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法律对股东分红权的规定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再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分红权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出资违约所损害的对象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出资者违反出资义务所侵害的对象所表现为以下几类:

    (1)已出资股东。

    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出资义务,而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的出资人或发起人不可能是一人,而是数人以上,因而就出资人或发起人之间而言,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当然,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就不存在这种违约形态。这种违约责任的具体形态如何,我国《公司法》未作明文规定。但却规定了出资违约责任只适用于因出资义务不履行而导致公司不成立、解散、或被撤销的场合,不适用于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场合。而出资违约责任无论公司是否成立,都应当存在的。

    (2)公司。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是对法定资本制的直接影响和妨碍。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不言而喻,无论是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还是不适当出资,都构成对公司财产实际的占有和损害,严重的将导致公司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当然在此情况下,自无公司的存在,出资违约人应当向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仅适用于出资人出资总和未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而导致公司人格否认制的适用情况,但对于出资总额已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却没有达到注册资本数额的,作为出资财产所有人的公司,有权要求股东对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填补责任,有权要求在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对因个别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等现物出资评估不实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以及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公司于行使此项权利时,股东可行使代表诉权,以维护公司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对公司的不当干预。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能否以内部约定让股东承担责任

    不能做这样的约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每个股东也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05
      只要股东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如果不是公司主要负责人,而是一般股东是不需要对公司的涉税犯罪承担责任的,需要按照不同情况进行区分.
  • 100人看过2024-01-05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是: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100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权利有什么

    1、(1)知情质询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择权

    股东有权选择和被选择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5)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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