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东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商业银行;
(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三)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表决权回避制度。指股东或董事在表决事项与公司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回避不参与表决,以免形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局面。
3.公司在章程中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以最终的决定权,或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可以将此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等以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4.类别表决权制度。指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过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由于股东的原因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在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中,投连险由投资人承担损失,回报高,但可能会发生亏损,因此风险系数高;万能险由于保险公司会提供保底收入,因此风险系数中等;分红险的收益和保险公司的运营程度挂钩,每个会计年度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风险系数最低。
2、缴费金额及时间不同
万能险只在第一次缴纳保费时有最低限制,之后投保人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缴费金额和缴费时间,一些万能险甚至只要求在投保时缴纳一次保费;而投连险的保费通常为每年缴纳一次。
此外,分红险的缴费金额和时间都是固定的。
3、投资账户不同
购买投连险时,保险公司会提供多种账户,例如激进型、稳健型,投保人可根据自身想法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账户。
而万能险和分红险一般不可以选择账户,用户缴费后,由保险公司的理财专家对这些保费进行排列组合,找出最优的投资方式。
股东死亡的公司怎么注销
1、登报
在公司清算期间即可登报公示,需要在当地工商局认可的报纸进行登报,内资企业只需登报一次,外资企业需要登报3次。最好选择日报进行公示,注销公告至少需要公示45天。
2、注销社保
社保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欠缴情况。通过后领取《社保注销通知单》。
3、注销国、地税
自公司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公司需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
税务局会核查公司是否完税。通过后领取《税务注销通知单》。
4、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登报公示45天后,可以去公司登记的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公司营业执照。通过后领取工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很多报告需要填写日期的地方最好先不填,等正式办理时的“最后关头”再填,以免日期有误导致全部重填。另外,非公司制企业比如合伙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时需要同时将印章交予工商部门。
5、注销银行账户
到公司开户行注销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6、注销印章
最后,应当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
鉴于我国公司的现状,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被肆意侵害的现象严重,其原因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一、股东自身特点决定
我国的股东特别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因其自身财力有限,投入公司的资金有限,人数多、相当分散、而且持股比较小,这些是中小股东与生俱来的特征决定他们缺乏凝聚力,一盘散沙,无法团结起来形成相对强大的力量与大股东抗衡,而只能四处抱怨,无计可施。行使股东权利的成本高于大股东,他们行使股东权利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所以很多人都认为参与行使股东权所得的收益并不足以补偿付出的代价,因此大部分股东有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这也就给大股东侵害行为打开的方便之门。
二、股东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较差
在我国,股东数量众多,整体素质偏低。这一点特别体现在证券市场上,作为投资者,股东由于其投资额度小,对于从证券市场上获取利益的期望值也不是很高,再加之本身掌握的股市信息有限,大多数股东都具有投机的心理,权利意识比较薄弱,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权利的表达和伸张,缺乏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的意识。他们在证券市场上游荡,有的几乎不懂金融知识和股票的实质,把股市当作赌场,期望在股市上一夜暴富,大多数凭小道消息进行股票买卖存在很大的盲从心理,普遍有投机的心态炒作。
许多中小股东对参加股东大会,不积极行使自己的股权,这固然有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原因,但中小股东的自身素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股东不主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如真正意义上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很少,很多不合理的议案就是在他们的漠视中得以全票通过;
(2)中小股东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认为上市公司的经营与自己无关,其跟庄的思路使得他们将投资损失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而与庄家操纵股价无关,与公司经营管理无关;
(3)不懂得如何维权,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难以有效行使。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
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购买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而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时应当做到:
1、当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就有关股份发行的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其中,包括公告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
2、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发行的同种股份,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