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公司虚构股东和虚假出资股东不具备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认为乙公司和丙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股东应在期限内承担清算责任。前提是公司股东在被责令限期清算前要如实陈述,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由于被冒名股东本身是受害人,对于冒名验证公司成立、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侵权人,也应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以虚假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进行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根据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一开始就被取消了资格。”。上述法律法规实际上来自《公司法》第206条的原则。从以上引用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清算主体的资格是由公司成立时履行法定责任的股东取得的,核心责任是履行出资责任。当股东恶意规避法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虚假出资时,应当认定公司的设立行为存在严重瑕疵,公司实际不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因此,本案中,两被告公司的股东不具备作为清算主体的资格。
二、责令股东在虚假出资限额内与公司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其责任仍以出资额为限,本质上是有限责任,不符合我国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宗旨,不利于保护双方权利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在B、C公司主体诚信的情况下,承担类似“补足出资”的责任。显然,丝带股东会提供一种幸运的感觉,
第三,工商登记的B公司和C公司的股东本质上是虚假出资的虚假股东,这两家公司事实上不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责任,从而否定了公司设立中的法人人格,否定了责任承担中股东的有限责任。法院除了建议工商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外,一直要求其承担无限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使创始人和公司共同连带清偿全部债权,有利于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虚假出资的发生。
1、股东可以查阅的资料形式:
股东可以查阅的资料形式没有明确的规定。
关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判决书,一般要求被执行人于一定时间内为申请人备齐某年度股东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等,以供查阅。执行实践中,申请人一般要求查阅股东会议原始记录,而被执行人往往只提供历届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文本。申请人往往会提出抗议,认为股东会议决议只记录和反映了会议结论,并不能反映股东会议的实际过程和真实情况,因此满足不了申请人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要求。虽然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扩大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但关于这六类可以查阅的资料的具体形式没有规定。
2、范围:
执行过程中,对于股东知情权案件中涉及到可以查阅资料的范围,包括股东会议决议记录和相关财会报表,而不包括形成这些记录或报表背后的原始材料或数据。但是,随着公司法立法不断趋向于规范公司运作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完善股东会议的记录内容,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事项的形成过程有更明确的了解,从而保护那些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详细、规范的会议记录有利于公司机构经营运作的正常化和加强对管理层的权力监督。至于记录内容可能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和股东享受知情权后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责任问题,则可以另外设计可行的解决方法。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需要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不可以进行直接的撤资,如果股东想要退股的话,需要通过股权转让、公司的减资或者公司的清算的方式来进行。
如果公司需要清算的话,首先需要调查公司的财产状况然后进行清理。清算组需要根据债权人的申报以及调查清理公司财产的情况来作为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以及债权、债务目录的依据。
夫妻间股权转让协议
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协商,就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_________股东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辞去_________有限公司的一切职务。上述公司的任何期间的任何盈亏都与_________无关。
1.原股东_________将其在公司的全部股权,折人民币_________,占注册的资本_________%转让给股东_________。
2.股东_________将其在公司的部分股权折人民币_________%,占注册的资本_________%,转让给股东_________。
3.股东_________在公司的股权由原先的人民币_________%,占公司注册的资本的_________%,变更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的资本的_________%。
特立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股东各执壹份。壹份送市工商局办理变更。
股东:
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4、申请股东须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消费限制的对象是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法人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股东是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一、指标保护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外部监督体系,促进小股东与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收益权、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规范董事会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忠实义务”,推动公司管理层履行对小股东的“信托责任”,保障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设立原则是:
1、方向上,重社会化实施,轻理论化研究;
2、内容上,力求简单,使小股东容易理解和实施监督,使大股东和董事会容易对照和改善;
3、操作上,执行中评价所需资料获取方便,从定期披露的信息中可全部获取。
问题指标问题的答案有:“是”与“否”,原则上回答“是”的百分率即为该项指标的得分。之后乘以上一级指标的权重,最后得出该问题指标在总分中的具体得分。
二、法律保护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纷呈,由于投资者、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导致股东之间纠纷频繁,为了使股东纠纷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从而使公司正常运营,股东权益保护律师应运而生,简称股东权益律师。股东权益律师必定是熟知《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资深律师。中国的股东权益保护比较薄弱,尤其是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缺失较大,专业的股东权益律师显然不多,据搜寻,只有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任景华两名律师打出了专业做股东权益律师的招牌,市场呼唤更多的股东权益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权益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表示当事人由于付出某种代价,可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行为施加影响,并且依法从该项行为的结果中取得利益。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益就是股东基于其对公司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享有的权益。
三、律师职责
股东权益律师必定是熟知《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资深律师,他们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己任,通过制定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协议、调解纠纷、会计审计、诉讼等法律手段预防、解决各种股东纠纷。
股滥用股东权利,是指公司股东故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不正当地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赋予股东广泛的权利。本着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股东在行使权利时,一是要遵守法律有关权利行使的规定,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
控股股东的权利:改制重组、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分红、表决、查阅等。控股股东的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3、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规章。
因此,控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按照上述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