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如果没有三证合一请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原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制自然人成为公司股东的一般都是由于其工作单位性质或者个人身份所导致的。具体而言,可以归类为以下情形:
(一)禁止对外投资成为公司股东,如公务员、党政机关干部和职工、现役军人等;
(二)有条件禁止对外投资成为公司股东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银行工作人员等。限制非自然人成为股东: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分公司等。
(一)原告
股东代位诉讼既然是股东代位公司追究董事等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那么,代位诉讼的原告应是股东。
(二)股东代位诉讼中的被告
从规定来看,股东代位诉讼的被告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还包括前三者之外的其他人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股权变更时间有限制。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比如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股东不得以背书等方式转让记名股票。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从性质上分,可以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性质的公司,在变更股权上也有所不同。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无时间限制,但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不是发起人,则无此时间限制。
另,公司章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变更法人代表要准备的材料有:
(一)公司变更申请表;
(二)股东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营业执照;
(五)新旧法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涉及到变更股权变更的要提交转让合同。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购买某项特定财产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具有以下特征:1、法定性。优先购买权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由于优先购买权给予了优先购买权人购买机会的优惠,剥夺了非优先购买权人的购买机会,限制了财产出卖人选择购买人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非有法定不可”;2、对抗性。优先购买权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有一定的物权效力,这是优先购买权优先性的必然体现;3、期待性。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在财产所有人出卖该财产予第三人前,其优先购买权不具有现实行使性,只处于期待状态,只有在所有人出卖该财产予第三人时,这项权利的行使才由“可能”变为“现实”;4、附属性。优先购买权的享有是基于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即法律只赋予具有某种特定法律关系的民事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优先购买权是附属在某种特定法律关系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