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22人看过2024-01-0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无权罢免小股东。

    作为有限公司股东,享有如下股东权利: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100人看过2024-01-05

    某地有限公司

    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某地有限公司股东于年月日作出如下决定:

    1.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2.同意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免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3.同意任命为公司经理,免去经理的职务。

    4.同意任命为监事,免去监事的职务。

    5.同意公司住所由广州市区路号变更为:北京市区路号。

    6.同意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由XXX万元变更为XXX万元,增加(减少)部分XXX万元由股东出资。

    7.(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请逐项列明)。

    8.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能否分得股利和分配利润,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分配利润以及股东大会是否已经作出将可分配利润在股东间进行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在股东大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定后,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如果在甲转让股权前股东大会没有作出分配股利的决定,甲无权请求直接分配股利。在股权转让后,甲失去了股东身份,不再具有股东权益,也不具有请求召开股东会就股利进行分配的权利。公司是否进行利润分配是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与公司法并不违背。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甲能否分得股利就应以转让前,是否有股东大会对股利进行分配的决定为准。如果有分配决议,就形成了公司对股东的债务,甲就有请求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

    2.同意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免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3.同意任命为公司经理,免去经理的职务。

    4.同意任命为监事,免去监事的职务。

    5.同意公司住所由广州市区路号变更为:

    6.同意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7.(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请逐项列明)。

    8.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 100人看过2024-01-05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05
    既然股权转让是企业转让财产的一种行为,那么自然也会出现股权转让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的出台,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即企业可以在损失发生年度一次性确认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接下来又遇到一个实际问题,就是企业如果在损失发生年度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确认损失,那么在以后年度还可以确认该损失吗?对此问题,国税总局在2024年重新修订颁布的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以前年度的损失未能在当年予以扣除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然后再如何确认扣除股权转让损失来自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情况调整,但追补确认年度不得超过5年期限。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 100人看过2024-01-05

    隐性股东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它只在公司内部对所有股东有约束力。股权代持虽有风险,但多数情况下是由于股份出资的原因:实际出资人没有通过书面形式与代持人约定、明确对方与自身是股权代持关系;出资人未能对自己的出资提供证据才会让人有机可乘的。

    1、通过在合作伊始,详细约定各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合作协议》中。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与代持人订立合同,明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代持人仅为名义股东,需要体现双方代持股权之合意。日后一旦出现不认账,或者纠纷,可以持着该《合作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或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各方权利和义务。建议委托律师起草有关协议,最大限度保护你的利益。

    2、准备能说明实际出资情况的书面证据,包括出资额及出资日期等项目。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投资权益即受法律保护,名义股东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或工商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的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5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以上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要的程序,我们的公司股东资格就发了变化。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05
    对于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次数法律并没有规定,股东如果需可以进行复印,多次查阅可能会被公司拒绝的。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