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3)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况:
1、法定解散,指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导致公司解散;
2、强制解散,指公司运营出现问题,相关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要求其解散的情形;
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股东达到法定规定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股东会决议:
该决议内容包括:
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变更登记:
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公司股东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由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由公司签署的指定委托代理人证明
3、由公司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4、由公司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7、新的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
8、公司所有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委托代理公司代理变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公司公章
10、所有股东的私章
公司股东变更,只需要更换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除外)。
公司进行债务融资的,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表决是否进行债务融资,表决通过的,可以债务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要看情况进行处理,二者区别在于:
1、表现形态不同。企业法人注销是企业通过书面材料,提交有关文件、证件自行向登记机主管机关申请终止市场经济活动和民事关系的登记行为,是企业登记管理中的专有名词。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应视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该吊销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行为结果不同。企业法人注销标志着该企业完结债权、债务清理,或民事关系引起的民事诉讼已有了明确的了断,企业的法人地位不复存在,实现了真正意义上消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标致着该企业由于违法而被强制剥夺经营资格,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注销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函》中指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执法程序不同。企业法人注销是企业通过申请,由登记主管机关按照受理、审查、核准、向企业发注销登记核准函、归档等一套登记程序来实现终止。而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违法事实、通过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核、举行听证、送达处罚决定书、公告、归档等执法程序剥夺企业经营行为的能力。
1.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取得关系1、企业法人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及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因未清算的遗留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应以清算义务人为当事人。
2、企业法人未依法办理年检的,不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可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除非其已被依法注销。
3、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①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②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③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