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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在实践中,股东有时仅将自己所持股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如分红权、表决权)转让给他人。权能可否分别转让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

    2、就分红权而言,股东可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包括公司存续期间)内的分红权让渡给他人。例如,股东可与他人达成协议,将自己的全部分红或分红中的特定比例转让(包括赠与)给其他股东或股东外的第三人。分红权具有双层涵义:一是抽象股东资格中的特定权能,即抽象的期待权;二是经由股东会分红决议而转化为债权的民事权利。虽然从理论上说,股东有权处分双层涵义上的分红权,但具有可操作性的分红权仅限于债权化的民事权利。

    3、就表决权而言,股东也可将自己在特定期间内的表决权让渡或处置给他人(包括设定表决权信托)。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股东虽然持股比例高、但表决比例低,或当事人虽贵为股东、但不享有表决权的现象均属正常。当然,表决权的买方(包括受托方)在行使表决权时应依法行事,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使的表决权不得逾越有权处分股东的表决权范围。

    4、实践中,有些控制股东将其出资取得的部分股权赠与对公司具有特殊贡献的高管或技术骨干,同时明确此种股权的受赠人只能行使分红权,但不得享有表决权、转让权,此类股权亦不得继承。此种做法中的赠与财产与其说是股东资格或股权,不如说是股权中的分红权;至于股权中的其他权能仍然操诸赠与人之手。这一做法应属有效。至于此种做法应载明于公司章程,抑或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协议,均无不可。

    5、并非所有股东权利皆可自由让渡。享有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即其适例。该股东权利的行使以股东资格存在为前提,倘若第三人不存在股东资格,则其是否有权优先认缴出资有赖于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也不得脱离股东资格而转让。因为,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亦以股东资格之存在为前提。第三人既缺乏股东资格,自然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外,禁止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之单独转让有助于预防不肖之人滥用股东代表诉讼对公司或他人“敲竹杠”。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质押行为是对股权处分权进行了限制,质押的股权不得转让,但不影响质押人享有表决、分红等的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的表决救济)
    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
    世界各国对累积投票制度只局限于董事选举、还是董-监合并,进行累积投票选举有不同的主张。董-监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进行合并选举比较恰当,如果不给小股东以制度救济,小股东就会丧失出任监事的机会。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所谓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股东对于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亦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事表决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大股东在多个公司持有股份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设立禁止性规定又可能导致公司丧失商业机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同意,董事、经理就可以与公司订合同或进行交易。因而,我国公司法应规定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利害关系的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
    三、表决权代理制度
    表决权代理,又称表决权信托,是针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决权时设计的补救制度。由于股份公司众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亲自参加股东会,有时因参加股东会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参加,通过表决权集中授予委托人,对抗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公司股东变更不一定需要股东本人到场,股东可以提前委托他人;如果是委托他人帮你变更的话,提前到公证处办理委托证明。如果你的公司有多个股东的话,可以直接委托该公司的股东,到时由股东一起办理就可以。

    二、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1、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才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是股东的家园,股东股权依赖于公司而存在。没有公司,无从谈起股权,更无从谈起股权转让。因此,如果公司没有登记注册,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者就不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由此可见,只有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具备法定股权转让的条件。

    2、出让人依法取得股东资格。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股权,包括各种具有财产性质的请求权和共同管理公司的权利。作为股东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才能获得股东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填写的《开业登记申请表》和《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中,都有股东的登记和变更登记记载。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发起人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和股东名册是公司对出资人或发起人认定为公司股东的法律凭证。如果没有获得出资证明书或者没有记载于股东名册,则很难认定为该公司的股东。没有股东资格,也就尤从淡起股权转让。

    3、取得股权程序合法。出让人取得股权的程序应当合法,对可能因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取得的股权负责比如出让人是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或者取得股权时侵犯了他人的优先权。上述情形均可能导致股权取得无效股权取得无效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就会出现障碍。

  • 100人看过2024-01-05
    没有足额出资的可以转让股权,但是应当将出资情况告知受让人。股权的对外的转让,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5

    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不是唯一的,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首先,应明确确认股东资格不同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内应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对抗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的重要依据之一。

    2、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具有设权性的功能还是证权性功能新公司法采纳了后者,因此,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

    3、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上的记载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但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4、实际出资。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依据资本法定原则,股东是以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5

    小股东维权可以通过股东提案制度、累积投票制度、加强股东知情权和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1、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权

    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大会只有董事们来召集、主持,而董事怠于行使权利如何救济却没有规定。这极大的损害了众多中小股东的权利。新《公司法》出台后,对此情况做出了相应的救济规定:

    根据《公司法》101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东提案制度

    根据新规定: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这一规定让小股东也有了提案权,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有效防止一些大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小股东利益的现象。

    3、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选举董事、监事的一种投票制度,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因为股东会决议是资本多数决,累积投票制度到目的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监事的选举,纠正了“一股一票”表决制度顿在的弊端。

    4、加强股东知情权

    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的知情权,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5、公司股东退出机制

    现实生活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严重受到侵害,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退出做出了明确规定,退出情形有: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法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公司解散请求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05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1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

    1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 100人看过2024-01-05
    代持股协议不可以撤销股权转让。在代持股期间,委托方可转让代持股份。委托方转让股份的,应当书面通知受托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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