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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人看过2024-01-05

    关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规定有如下: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就按法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股东向股东之内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股东表示同意转让的方式也有: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05

    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股东诉权既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诉权也包括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权;既包括直接诉权,也包括派生诉权);既包括以公司成员身份享有的诉权,也包括以公司以外第三人身份享有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规定期限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 100人看过2024-01-05

    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双方合作,明晰甲、乙双方各自的权利,鉴于上列甲、乙双方在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和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两公司均有投资(金钱或其他),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助共赢的原则,友好磋商,自愿确认如下条款,以便双方今后遵照履行:

    1、甲、乙双方本次确认股权的时间为: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2、xx公司的股东为xx和xx,甲乙双方各占该公司50%的股权。

    3、xx公司的股东为xx和xx,其中xx占该公司70%的股权,xx占该公司30%的股权。

    4、自本股权确认书之日开始,xx负责xx公司的经营管理,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负责xx公司的经营管理,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两公司应各负其责,通力协作,资源共享。甲乙双方在两公司的权利义务以甲乙双方在其公司确认的股权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5、本确认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确认书生效后,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本确认书以外的情由对抗对方。确认书生效前,甲乙双方在xx和xx公司的投资以公司或对方出具的手续为准,确认书生效后,甲乙双方各自的股权以本股权确认书为准。

    6、本股权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公证方:

    日期:二xx年x月x日

  • 100人看过2024-01-05
    实际出资人是指与他人约定由其出资而以他人名义享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人,又称隐名出资人、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与之相对应的是名义出资人,又称显名出资人、名义股东、显名股东。投资者采用隐名的方式进行投资,或是出于规避法律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的目的,或是出于投资行为效益最大化的考虑而采取的正当投资策略。可以说,隐名投资是一个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但由于政策导向、立法宗旨有所不同,制度设计及立法技术存在区别,各国立法对于实际出资人法律地位的态度也各异。在英美等国家,由于信托制度非常发达,股权信托的情形非常普遍,因此,通过股权信托的方式建立的名义出资人和实际出资人的关系是为法律所认可的。有的国家如韩国,法律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是共权共责的,实际上即是承认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没有对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既没有肯定其合法性,亦无禁止性规定。理论上,对于应否在立法上承认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有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确立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投资积极性,更大限度吸收社会闲置资金用于生产,缓解经营者对资金需求的压力,促进经济发展,也是现实生活和审判实践的需要。持否定观点者则认为,认可实际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会导致以名义出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所有法律关系的效力被全盘否定,从而使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关系变得不稳定,损害善意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的登记管理,并可能为某些单位和个人采取隐名的方式暗中投资并操纵经营提供法律保护,助长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
  • 127人看过2024-01-05
    股权质押类产品本质上属于信贷资产类产品(融资),股权质押只是这类产品的担保形式;而股权融资类产品是指将募集资金融资到股权或收益权当中的产品。
    股权融资并不属于债权融资,股权对于企业而言是属于对企业享有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企业债务人享有的权利。
  • 193人看过2024-01-05

    公允价值;

    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一种战略投资行为,所以投资者不会因为被投资单位短时间内公允价值的波动,而改变战略。而权益法,其精髓是将被投资企业,作为自身企业的一部分进行核算,在被投资企业的市值发生小幅度的变动时,会计上也不做处理。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当期的股票市价发生了大幅度下跌(一般是20%以上),且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推移或者正常情况下预计的下跌,那么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资产减值测试。

  • 203人看过2024-01-05
    一、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
    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因此,于某投了反对票,是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他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
    二、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权: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想要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让公司进行回购。

    2、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必须是与其他持有本公司股权的公司合并时,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3、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回购的股东股权必须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合并、分立的决议不能认可,可请公司回购所持有的股权。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

    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 288人看过2024-01-05
    公司股东是不以退股的,但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回出资,而能不能如数收回出资,由股东和受让人协商股权转让的价款。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202人看过2024-01-05
    一、直接转让
    若分割股权的夫妻一方非本公司股东,可以参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办法处理。依据《公司法》,该种方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无须对公司的总资产进行审计,也无须对夫妻共有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操作起来比较方便;但不足方面是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受上述三个条件的制约,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施。
    二、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即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如果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公正原则,则只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三、拍卖分割
    如果持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且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其拍卖再对其进行分割。将通知原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拍卖会,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的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权,就拍卖的价款夫妻双方平均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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